ST锦港: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1月1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关于对ST锦港违规担保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4】3661号),函件具体内容如下: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于11月18日发布的公告显示,经自查发现公司新增3.9亿元违规担保,截至目前,公司违规对外担保余额合计4.8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11%。因相关事项影响重大,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1.1条的规定,对公司及相关方提出如下监管要求。
一、公司目前存在大额违规担保,请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高度重视,立即采取合法有效措施解决违规担保问题,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追责,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二、公告显示,为自查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公司已向19家金融机构发送了《对外担保情况调取函》,截至目前,公司仅收到5家金融机构的回函。请公司结合回函等情况进一步核查公司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存在的缺陷,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违规事项,并尽快制定有效措施整改违规问题,规范公司运作和内部治理。
三、公告显示,本次新增违规担保系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总裁刘辉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决策,擅自以公司名义与相关银行签署《保证合同》。请公司及董事会补充核查相关合同签署背景、主要内容、目前执行进展及对公司的影响等情况,充分提示有关风险,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司股票已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一)项规定,违规担保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者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未能在1个月内完成清偿或整改的,公司股票将被叠加实施
其他风险警示。请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高度重视前述事项,尽快完成核查及整改,并充分提示有关风险,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你公司收到本函后立即披露,并认真落实函件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对于查实的公司及相关方有关违规问题,本所将依规予以严肃处理。”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