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锦港:关于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进展公告

查股网  2025-02-18  ST锦港(600190)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600190/900952 证券简称:ST锦港/ST锦港B 公告编号:2025-013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大风险提示:

●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目前尚未对《行政处罚决定书》所涉内容进行追溯调整,未对前期财务数据进行差错更正。

● 2022年至2024年8月,公司继续开展贸易业务。鉴于部分贸易业务应收款项逾期,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在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中对逾期合同按净额法核算的贸易收入108.52万元不做确认。

● 截至2024年10月11日,公司开展贸易业务累计形成的逾期应收账款、预付款项合计21.71亿元全部逾期,扣除其他合同应付相关供应商0.03亿元后,公司在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中对净额21.68亿元按单项全额计提减值准备,导致公司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总额减少21.68亿元。

● 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已对公司及公司股东西藏海涵交通发展有限公司、西藏天圣交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立案。

● 公司经与2024年度审计机构——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事项预沟通,年审会计师可能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9.3.2的相关规定,如果公司2024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如果年审会计师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股票上市规则》9.8.1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一、公司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基本情况

经自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总裁刘辉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决策,

超越其权限,擅自以公司名义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签署《资产权益收购协议》、与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签署《保证合同》,导致公司违规对外担保余额合计约为4.8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7.11%。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10日、11月19日披露的《关于部分银行账户资金被冻结的公告》《关于公司违规担保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4-052、075)。因上述违规担保未能在1个月内完成整改,属于《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一)项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同时,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决定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 2018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属于《股票上市规则》第 9.8.1 条第(七)项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据此,公司股票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19日披露的《关于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1)。根据《股票上市规则》9.8.4条规定,公司于2025年1月18日披露了《关于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05),披露违规担保的解决进展情况及风险提示。

二、公司采取的措施和进展情况

(一)公司采取的措施

一是公司向与有业务往来的银行分别发送了《询证函》,并采取实地走访方式与各银行对接,自查对外担保的情况;二是积极通过诉讼手段,主张签署的《资产权益收购协议》《保证合同》对我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公司不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主动对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保护公司和投资者权益;三是针对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结合自查工作情况,公司将进一步同时建立健全内部合规机制,完善公章使用监管体系,明确审批流程,强化监督审查,提升员工的合规意识;四是建立责任追溯机制,对违规担保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明确经济处罚或职务调整等惩戒措施,强化内部纪律约束。

(二)进展情况

1.针对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签订《资产权益收购协议》案件,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已于2024年12月12日第一次开庭审理,在庭审中答辩我公司不应承担责任。2025年2月13日,法院已组织第二次开庭审理,将择日宣判。

因在上述案件中,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申请保全查封公司银行账户,公司以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为由,向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公司经济损失291,165.77元。法院已于2025年2月14日开庭审理,将择日宣判。

2.针对与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签订《保证合同》事宜,公司已于2024年12月16日向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5年2月12日,公司完成诉讼费缴纳,截至目前,尚未收到法院出具的案件受理通知书。

三、其他风险提示

(一)公司尚未对前期财务造假涉及相关事项进行财务数据更正

公司于近期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96号),认定公司披露的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公司目前尚未对《行政处罚决定书》所涉内容进行追溯调整,未对前期财务数据进行差错更正。

(二)2022年至2024年8月公司继续开展贸易业务

2022年至2024年8月,公司继续开展贸易业务。鉴于公司有部分贸易业务应收款项逾期,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在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中对逾期合同按净额法核算的贸易收入108.52万元不做确认,暂时计入过渡科目“其他应付款”。

(三)就大额款项计提减值

公司开展贸易业务累计形成逾期应收账款、预付款项金额合计21.71亿元,截至2024年10月11日上述款项全部逾期。扣除其他合同应付相关供应商0.03亿元后,公司在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中对净额21.68亿元按单项全额计提减值准备,导致公司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总额减少21.68亿元。

(四)公司和股东分别收到《立案告知书》

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立案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公司股东西藏海涵交通发展有限公司、西藏天圣交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五)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公司收到公安机关及相关人员家属通知,因涉嫌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锦州市公安局决定对公司原副董事长兼总裁刘辉、原副总裁兼财务总监李挺、原董事

长徐健、原董事鲍晨钦、副总裁宁鸿鹏及副总裁曹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相关案件的具体情况尚待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

(六)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公司经与2024年度审计机构——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事项预沟通,年审会计师可能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股票上市规则》9.3.2的相关规定,如果公司2024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如果年审会计师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股票上市规则》9.8.1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2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