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电工: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9-22  长城电工(600192)公司公告

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目前尚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诉讼进展或执行结果为准。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概述

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水电气传动研究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天传所集团)与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甘肃一建)就《晶科电力白城光伏发电奖励激励基地2019年3号100MW光伏发电项目设备买卖合同》产生合同纠纷,该合同总价为266,319,749.33元。天传所集团依约执行完合同之后,甘肃一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关款项,截至2022年9月30日甘肃一建已拖欠天传所集团履约保证金8,063,900.00元、货款2,256,221.71元及违约金1,546,016.64元,第三人未按期支付项目质保金24,388,304.93元及违约金737,068.77元。天传所集团起诉甘肃一建及第三人要求其支付应付履约保证金、货款及违约金、项目质保金等共计36,991,512.06 元。

(二)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履约保证金8,063,900.00元、合同欠款2,256,221.71元、违约金1,546,016.64元,计11,866,138.35元。

2.以1,032,0121.71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8%支付违约金至付清为止。

3.请求被告及第三人连带支付原告质保金24,388,304.93元,支付违约金737,068.77元。

4.以24,388,304.93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8%计算至付清为止。

以上第1、第3项合计应付款项34,708,426.65元,违约金2,283,085.41元,总计36,991,512.06元。

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上述内容见公司于2023年1月19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中的“案件二:天传所集团诉甘肃一建买卖合同纠纷案。”

二、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天传所集团收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关于该案的民事判决书(2022)甘0105民初3183号,一审裁定如下:

1.甘肃一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天传所集团支付设备款2,256,221.71元及截止2022年9月30日的逾期付款利息855,287.31元,并以2,256,221.7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标准,支付自2022年10月1日起计算至设备款付清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

2.甘肃一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天传所集团返还履约保证金8,063,900.00元、支付截止2022年9月30日的逾期付款利息690,729.34元,并以8,063,9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标准,支付自2022年10月1日起至履约保证金退清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

3.甘肃一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天传所集团支付质保金10,000,000.00元,并以10,000,0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8%标准支付自2023年3月18日起至质保金付清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

4.驳回天传所集团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6,758.00元(天传所集团已预交),由甘肃一建负担158,731.00元,由天传所集团负担68,027.00元,甘肃一建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支付天传所集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尚未终审,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目前尚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诉讼进展或执行结果为准。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上述公告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3年9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