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兴资源: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股份质押的进展公告

查股网  2025-03-18  创兴资源(600193)公司公告

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股份质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控股股东浙江华侨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侨实业”)持有本公司股份101,664,147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3.90%,上述股份已全部被司法冻结。华侨实业累计质押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为67,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75%,占其所持股的比例为65.90%。

? 公司于2025年3月17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华侨实业的通知,称华侨实业所质押的股份因承担担保责任涉及诉讼已由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若公司控股股东持有的股份后续被司法处置,可能会对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性产生影响。

一、控股股东股份质押的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华侨实业于2023年6月27日将其持有的2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70%)公司股份质押给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于2024年2月5日将其持有的9,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2%)质押给北京银行(补充质押),于2023年11月20日将其持有的11,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9%)质押给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盛支行(以下简称“杭州联合银行”),2024年3月7日将其持有的27,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35%)质押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股份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3)、《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补充质押部分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4)、《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股份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7)、《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股份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5)。

股东名称是否为控股股东本次质押股数(股)是否补充质押质押起始日质押到期日质权人占其所持股份比例(%)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华侨实业20,000,0002023-6-272027-06-07北京银行19.674.70
华侨实业11,000,0002023-11-212028-11-15杭州联合银行10.822.59
华侨实业9,000,0002024-02-052027-06-07北京银行8.852.12
华侨实业27,000,0002024-3-72031-1-21农业银行26.566.35

二、 控股股东股份质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5年3月17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华侨实业的通知,称华侨实业所质押的股份因承担担保责任涉及诉讼已由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并于2025年3月14日作出(2024)浙0102民初26400号、(2025)浙0102民初542号、(2025)浙0102民初6175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为:

1、(2024)浙0102民初26400号《民事判决书》

“北京银行有权在其最高债权额1亿元范围内以华侨实业持有的2,900万股公司股票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股票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2、(2025)浙0102民初542号《民事判决书》

“农业银行有权在其最高债权额12,744万元范围内以华侨实业持有的2,700万股公司股票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股票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3、(2025)浙0102民初6175号《民事判决书》

“杭州联合银行有权在其最高债权本金额2,000万元范围内以华侨实业持有的1,100万股公司股票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股票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上述判决为一审判决,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判决尚未生效。华侨实业所质押股份对应的剩余债权本金金额分别为北京银行4,750万元、农业银行19,300万元、杭州联合银行150万元。

三、 其他说明及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华侨实业持有公司股份为101,664,147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3.90%,上述股份已全部被司法冻结。华侨实业累计质押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为67,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75%,占其所持股的比例为65.90%。

2、上述判决尚未生效,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如果控股股东股份后续被司法处置且被处置的股份占比较大,可能会对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性产生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