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兴3: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6 年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 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 和财务信息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海创兴资源开发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 并由股东会决定。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 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国家行业主管部门 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和条件;
(二)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 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 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 能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 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六) 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三年 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七)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程序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 监事会;
(二) 代表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三) 1/3 以上的董事;
第七条 监事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监事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 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 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 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 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 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 定期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估;
(七) 负责法律法规、章程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选聘、邀请招标以及 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 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 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 监事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要求,并通知公司相关部 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 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监事会;
所;
(三) 监事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选聘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
(四) 董事会、监事会审核通过后提交股东会表决,公司按相关规定及时进 行信息披露。
(五) 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
第十条 监事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 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 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等,必要时应要求 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一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 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 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 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三条 在调查基础上,监事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 审核意见。监事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 会审议;监事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 监事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四条 董事会、监事会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事会、监 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规定 的程序,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五条 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董事会、监事会提交的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 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 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十六条 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或续签业务合同时,监事会应对会计 师事务所完成本年度的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经监事会 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 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司在当年年度股东会上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监事会可以以评价意见替代调查意见,不再另外执行调查和审核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 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第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 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二) 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三) 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审计质量、独立性或者持续执业能力的情形。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特别规定
第十九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 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 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三) 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 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四) 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五) 会计师事务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
(六) 其他公司认为需要进行改聘的情况。
第二十条 如果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第十九条所述情形,为完成年报信息披 露需要,监事会应在详细调查后建议公司于股东会召开前委任其他会计师事务 所填补该空缺,但该临时选聘应当提交下次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 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或者会 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公司应当为会计师事务 所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监事会应向相关会计师 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 程序。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 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 股东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 未按规定将财务报表审计的有关资料及时向公司备案和报告的;
(二) 与其他审计单位串通,虚假应聘的;
(三) 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四) 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五) 未履行诚信、保密义务情节严重的;
(六) 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或利用公司内幕信息为他人提供便利的;
(七) 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 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 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十年。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法规有冲突的,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等规范性文件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