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星医药:独立非执行董事意见
独立非执行董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对回购注销部分未解除限售的A股限制性股票事项进行了审核,并发表如下意见:
因《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A股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1)晏子厚先生已达到国家和本公司规定年龄退休,(2)ZHANG JIA AI先生、SONG DEBORAH女士、毕学智先生、张妍女士、王曦源女士、耿晓琳女士、马立杰女士、李静女士、高勇先生已主动离职,出现激励计划规定的回购注销情形;同时,根据激励计划,若激励对象所持A股限制性股票不能解除限售,则因持有该等A股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相应年度的现金股利应由本公司收回。
经审核,同意本公司收回原代管的上述10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12.95万股A股限制性股票所对应的2022年度现金股利,并按激励计划规定的价格回购并注销该等A股限制性股票。
我们认为,本次回购注销符合《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非执行董事:李玲、汤谷良、王全弟、余梓山
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