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星医药:关于股东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简称同正文)
● 截至2024年11月7日,控股股东复星高科技持有本公司961,424,455股股份(其中:A股889,890,955股、H股71,533,500股),约占截至2024年11月7日本公司股份总数(即2,671,326,465股,下同)的35.99%。本次办理股份质押后,复星高科技累计质押本公司股份(均为A股)数量为653,800,000股,约占截至2024年11月7日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4.47%。
● 截至2024年11月7日,本公司控股股东复星高科技及其一致行动人(即复星高科技董监高、复星国际有限公司及其董高<包括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下同)合计持有本公司967,812,180股股份(其中:A股890,278,680股、H股77,533,500股),约占截至2024年11月7日本公司股份总数的36.23%。本次股份质押后,复星高科技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质押本公司股份(均为A股)数量为653,800,000股,约占复星高科技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数的67.55%。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24年11月8日接到控股股东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星高科技”)的通知,其已将所持有本公司的部分A股股份办理质押手续,具体如下:
一、本次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股东 名称 | 是否为 控股 股东 | 本次质押 股份数量 (股) | 是否为 限售股 | 是否 补充 质押 | 质押 起始日 | 质押 到期日 | 质权人 | 占其 所持 股份数 比例 | 占本公司 股份总数注比例 | 质押 融资 资金 用途 |
复星 高科技 | 是 | 7,400,000 | 否 | 否 | 2024年 11月 7日 | 2026年 11月 10日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长宁支行 | 0.77% | 0.28% | 偿还 债务 |
注:截至2024年11月7日上述质押股份不存在被用作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等事项的担保或其他保障用途的情形。
二、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质押股份情况
截至2024年11月7日,复星高科技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单位:股
股东 名称 | 持股 数量 | 持股 比例 | 本次质押前 累计质押 数量 | 本次质押后 | 已质押股份 情况 | 未质押股份 情况 | ||||
累计 质押 数量 | 占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数的比例 | 占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 已质押股份中限售股份数量 | 已质押股份中冻结股份数量 | 未质押股份中限售股份数量 | 未质押股份中冻结股份数量 | ||||
复星 高科技 | 961,424,455 | 35.99% | 646,400,000 | 653,800,000 | 68.00% | 24.47% | 0 | 0 | 0 | 0 |
复星高科技 一致行动人 | 6,387,725 | 0.24% | 0 | 0 | 0.00% | 0.00% | 0 | 0 | 0 | 0 |
合计 | 967,812,180 | 36.23% | 646,400,000 | 653,800,000 | 67.55% | 24.47% | 0 | 0 | 0 | 0 |
1、截至2024年11月7日,控股股东复星高科技已质押股份(均为A股)中,预计52,900万股已质押股份将于未来一年内质押到期(约占复星高科技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本公司股份数的54.66%、约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19.80%),对应融资余额人民币45.43亿元;其中,预计37,487.50万股已质押股份将于未来六个月内质押到期(约占复星高科技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本公司股份数的
38.73%、约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14.03%),对应融资余额人民币29.08亿元。
截至本公告日期(即2024年11月8日,下同),控股股东复星高科技各项
生产经营均正常开展,并具备资金偿还能力,还款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发行债券、分红、投资退出、控参股公司投资收益等。
2、截至本公告日期,控股股东复星高科技不存在通过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关联交易等侵害本集团(即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单位,下同)利益的情况。
3、截至本公告日期已发生的控股股东股份质押,不会对本集团的主营业务、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治理、日常管理等产生不利影响,亦不会导致本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本集团不存在业绩补偿义务。
本公司将密切关注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质押的进展情况,并按法律、法规和本公司股票上市地规则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