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星医药:关于控股子公司签订许可协议的公告

查股网  2026-05-29  复星医药(600196)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600196股票简称:复星医药编号:临2026-075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签订许可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协议类型:开发、生产及商业化许可等

●协议内容:控股子公司药友制药获智翔金泰授予许可产品(即以纬利妥米单克隆抗体(GR1803)为唯一活性成分及/或约定的同时靶向BCMA和CD3的双特异性抗体药品)于许可区域(即中国境内及港澳台地区)及领域(即用于人类疾病的诊断、预防和治疗)的临床开发、商业化的独占权利以及生产工艺研究、生产的排他权利,并将由药友制药作为该产品于许可区域的上市许可持有人(MAH)。

●特别风险提示:

1、许可产品于许可区域的注册、生产、商业化等还须得到相关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国家药监局等)的批准。根据药品研发经验,药品研发是项长期工作,需要经过临床试验、注册等诸多环节,具有不确定性。因此,许可产品能否完成相关临床试验以及于许可区域获得上市批准,均存在不确定性。

2、许可产品上市后的销售情况可能受到(包括但不限于)用药需求、市场竞争、销售渠道等因素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一、概述

2026年5月28日,本公司控股子公司药友制药与智翔金泰签订《许可协议》,药友制药获智翔金泰授予许可产品(即以纬利妥米单克隆抗体(GR1803)为唯一活性成分及/或约定的同时靶向BCMA和CD3的双特异性抗体药品)于许可区域(即中国境内及港澳台地区)及领域(即用于人类疾病的诊断、预防和治疗)的临床开发、商业化的独占权利以及生产工艺研究、生产的排他权利,并将由药友制药作为该产品于许可区域的上市许可持有人(MAH)。

本次许可已经本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请股东会批准。

二、许可产品的基本情况

GR1803是一种双特异性抗体,可同时结合BCMA和CD3抗原,从而将细胞毒性T细胞重定向至表达BCMA的细胞,拟用于治疗多发性骨髓瘤、系统性红斑狼疮等。

2024年8月,GR1803注射液用于既往至少接受过三线治疗(包括一种蛋白酶体抑制剂、一种免疫调节剂和一种抗CD38单克隆抗体)的复发或难治性多发性骨髓瘤成人患者被国家药监局纳入突破性治疗品种名单;2026年1月,该适应症的附条件上市申请获国家药监局受理、并已被纳入优先审评品种名单。此外,截至本公告日期(即2026年5月28日,下同),该药品用于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于中国境内处于I期临床研究阶段、GR1803注射液(皮下注射)用于复发性/难治性多发性骨髓瘤的临床试验申请已获国家药监局批准。

根据IQVIAMIDAS

TM最新数据

,2025年,BCMA×CD3靶点抗体药品于全球范围的销售额约为11.39亿美元。截至本公告日期,已有2款BCMA×CD3靶点抗体药品于中国境内获附条件上市批准,分别是PfizerInc.的埃纳妥单抗注射液(2025年3月获批上市)、Janssen-CilagInternationalNV的特立妥单抗注射液(2024年6月获批上市)。

三、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智翔金泰成立于2015年10月,注册地为重庆市,其为上证所科创板上市企业(证券代码:688443),法定代表人为刘志刚。智翔金泰主要从事自身免疫性疾病、感染性疾病和肿瘤等疾病领域抗体药物的研发、生产及商业化。截至2026年3月31日,重庆智睿投资有限公司为其控股股东、持有其约54.54%的股权;蒋仁生为其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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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许可协议》主要内容

(一)许可内容于许可区域及许可领域内(定义见下文),智翔金泰就许可产品授予药友制药作为上市许可持有人(MAH)且可分许可的如下权利:

1、临床开发、商业化的独占许可;

2、生产工艺研究、生产的排他许可(即智翔金泰为特定目的可保留自行开发、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生产的权利)。

(二)许可区域:中国境内及港澳台地区。

(三)许可领域:用于人类疾病的诊断、预防和治疗。

(四)付款

1、药友制药将就本次许可依约向智翔金泰支付至多60,000万元的首付款、上市里程碑及技转里程碑款项,具体如下:

(1)首付款至多30,000万元,于本协议生效后依约支付/结算。

(2)上市里程碑至多25,000万元,依约于许可产品首次获得国家药监局上市许可后支付。

(3)技转里程碑至多5,000万元,依约根据许可产品生产技术转移以及生产场地变更等进展支付。

2、基于许可产品于许可区域的年度净销售额(定义依约定)达成情况,药友制药应依约向智翔金泰支付分梯度的销售里程碑款项。

3、销售提成

于销售提成期限内,药友制药应根据许可产品于许可区域的年度净销售额达成情况、按约定的高单数至低两位数百分比(或根据调减机制)向智翔金泰支付销售提成。销售提成期限届满且足额支付《许可协议》项下的约定付款项后,本次许可转为永久的、不可撤销的、许可费付讫的许可。

(五)生效

本协议自2026年5月28日起生效,有效期持续至销售提成期限届满之日止,但依约提前终止的除外。

(六)本协议终止的主要情形

1、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后,可予终止。

2、如一方发生清算、破产或重大违约且未于约定期限内补救等情形,则另一方有权终止。

3、如出现(其中主要包括)许可产品未能于约定时限内获批、且双方于约定期限内亦未能协商一致等情形,药友制药有权终止本协议。

4、如出现(其中主要包括)药友制药于约定期间或更长时间停止在许可区域内对许可产品的商业化且未于约定期限内补救等情形,则智翔金泰有权终止本协议。

五、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许可旨在充分发挥双方在临床、生产和商业化等方面的优势,进一步丰富本集团在血液瘤领域的产品管线,从而强化在该治疗领域的竞争力。

六、风险提示

1、许可产品于许可区域的注册、生产、商业化等还须得到相关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国家药监局等)的批准。根据药品研发经验,药品研发是项长期工作,需要经过临床试验、注册等诸多环节,具有不确定性。因此,许可产品能否完成相关临床试验以及于许可区域获得上市批准,均存在不确定性。

2、许可产品上市后的销售情况可能受到(包括但不限于)用药需求、市场竞争、销售渠道等因素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复星医药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2、《许可协议》

八、释义

本次许可药友制药获智翔金泰授予许可产品于约定的许可区域及领域内的临床开发、商业化的独占权利以及生产工艺研究、生产的排他权利,并由药友制药作为该产品于许可区域的上市许可持有人(MAH)。
本公司、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复星医药
本集团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单位
国家药监局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证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许可产品以纬利妥米单克隆抗体(GR1803)为唯一活性成分及/或约定的同时靶向BCMA和CD3的双特异性抗体药品
销售提成期限就许可区域内任一地区而言,自该地区首次商业销售之日起至以下最晚之日止:(1)12年届满、(2)约定的分子核心专利权利的全部有效权利要求到期之日、(3)该地区的所有监管排他期届满之日
药友制药重庆药友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系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
元、万元如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万元
智翔金泰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上证所科创板上市企业,证券代码:688443
中国境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本公告而言,不包含港澳台地区
《许可协议》2026年5月28日,药友制药与智翔金泰签订的《关于GR1803项目的许可协议》

特此公告。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