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力特:关于“伊力转债”到期兑付暨摘牌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197 证券简称:伊力特 公告编号:2025-015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伊力转债”到期兑付暨摘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证券停复牌情况:适用
因“伊力转债”到期,本公司的相关证券停复牌情况如下: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停复牌类型 | 停牌起始日 | 停牌期间 | 停牌终止日 | 复牌日 |
110055 | 伊力转债 | 可转债债券停牌 | 2025/3/12 |
● 可转债到期日和兑付登记日:2025年3月14日
● 兑付本息金额:110元人民币/张(含税)
● 兑付资金发放日:2025年3月17日
● 可转债摘牌日:2025年3月17日
● 可转债最后交易日:2025年3月11日
● 可转债最后转股日:2025年3月14日
自2025年3月12日至2025年3月14日,“伊力转债”持有人仍可以依据约定的条件将“伊力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2225号文核准,于2019年3月15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向社会公开发行了876.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87,600.00万元,期限为6年(即2019年3月15日至2025年3月14日),2019年4月4
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伊力转债”,债券代码“110055”。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及本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现将“伊力转债”到期兑付摘牌事项公告如下:
一、兑付方案
根据《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5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110%(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伊力转债”到期合计兑付110元人民币/张(含税)。
二、可转债停止交易日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伊力转债”将于2025年3月12日(含本日)开始停止交易,2025年3月11日为“伊力转债”最后交易日。
在停止交易后、转股期结束前(即自2025年3月12日至2025年3月14日)“伊力转债”持有人仍可以依据约定的条件将“伊力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
公司股票当前收盘价与转股价格(15.20元/股)存在一定差异,请投资者注意转股可能存在的风险。
三、兑付债权登记日(可转债到期日)
“伊力转债”到期日和兑付登记日为2025年3月14日,本次兑付的对象为截止2025年3月1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伊力转债”全体持有人。
四、兑付本息金额与兑付资金发放日
“伊力转债”到期兑付本息金额为110元人民币/张(含税),兑付资金发放日为2025年3月17日。
五、兑付办法
“伊力转债”的本金和利息将由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托管证券商划入“伊力转债”相关持有人资金账户。
六、可转债摘牌日
自2025年3月12日(含本日)起,“伊力转债”将停止交易。自2025年3月17日(含本日)起,“伊力转债”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七、关于投资者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伊力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履行纳税义务,征税税率为个人收益的20%。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公司将按照按债券面值的110%(含最后一期利息2%)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伊力转债”,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的“伊力转债”赎回金额为人民币110元(税前),最终代扣代缴金额以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意见为准,有关情况请咨询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上述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缴付,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将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如纳税人所在地存在相关减免上述所得税的税收政策,纳税人可以按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要求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或退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110元人民币(含税)。
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分别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规定,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110元人民币(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其他投资者,根据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纳税义务。
八、其他
联系部门:战略投资证券部
联系人:君洁、沈霞
联系方式:0991-3667490
特此公告。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