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力特: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草案)

查股网  2026-06-09  伊力特(600197)公司公告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草案)

(2026 年6 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 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5 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 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 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 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 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被

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五条主动辞职程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故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的,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职生效,若 辞任致使董事会、董事会下设各专门委员会人员配置达不到法定及章程规定标准 的,在新任成员选举就任前,辞职在下任董事就任前暂不生效。

第六条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存在相关法规另 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公司应在收到辞职报告后2 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 职的相关情况,并说明原因及影响。涉及独立董事辞任的,需说明是否对公司治 理及独立性构成重大影响。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60 日内完成补选,确 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八条被解除职务程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不 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

股东会可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向股东会 提出解除董事职务提案方,应提供解除董事职务的理由或依据。股东会审议解除 董事职务的提案时,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召开前,公司应通知拟被解除职务的董事,并告知其有权在会议上进

行申辩。董事可以选择在股东会上进行口头抗辩,也可以提交书面陈述,并可要 求公司将陈述传达给其他股东。股东会应当对董事的申辩理由进行审议,综合考 虑解职理由和董事的申辩后再进行表决。

第九条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 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后2 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证 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十一条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对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 任审计,对于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领导干部必须进行离任审计。离任审计工作由 公司审计部门或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负责实施,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给予配 合,审计结果应形成书面报告提交董事会。

第三章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辞职报告/解任生效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 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 处理建议、分管业务文件、财务资料以及其他物品等的移交。交接过程由董事会 秘书监交,交接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 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 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 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 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 然有效。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

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 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六条未经公司书面同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2 年内,不得 在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或从事与公司业务有竞争关系的活动。竞争关系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经营与公司 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等。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公司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第十七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承担的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 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职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 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 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八条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给公司造 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 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 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十一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 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 个月内,遵守以下规定:

1.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 股份变动的除外;

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3.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 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十三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 责监督,如有需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6 月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