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种子酒: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实施细则
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年4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展的长远战略规划,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同时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及治理(ESG)的管理水平,进一步保护公司相关方利益,加强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能力和意识,实现企业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与ESG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战略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指导和监督公司ESG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与ESG委员会成员由三名或以上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与ESG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
第六条战略与ESG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第八条战略与ESG委员会下设战略与ESG工作组,由战略与ESG委员会主任委员任战略与ESG工作组组长。证券与法务部为战略与ESG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准备事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九条战略与ESG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投资计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公司重大ESG事项进行审议、评估及监督,包括ESG相关的战略、目标、规划、政策制定、信息披露等事宜,并向董事会汇报;
(六)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战略与ESG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战略与ESG委员会应按照如下程序开展工作:
(一)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ESG发展规划草案等资料;
(二)由战略与ESG工作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与ESG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报战略与ESG工作组;
(四)由战略与ESG工作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与ESG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二条战略与ESG委员会根据战略与ESG工作组的提案召开会议并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形成书面意见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战略与ESG工作组。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召开提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临时会议由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提议可以随时召开。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战略与ESG委员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委托其他委员(独立董事委员必须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表决或者向会议提交明确的书面表决意见。
第十五条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召开,或者采取现场与通讯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如有必要,战略与ESG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向非相关部门或人员泄露有关信息,但依法履行披露义务的除外。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