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吴中: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证券代码:600200 股票简称:江苏吴中
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
论证分析报告
二〇二三年四月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2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总投资 | 拟投入募集资金 |
1 | 江苏吴中医药集团研发及产业化基地一期项目 | 166,791.48 | 90,000.00 |
2 | 偿还银行贷款 | -- | 30,000.00 |
合计 | 120,000.00 |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可根据项目实际进展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范围内,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数额,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一、本次发行股票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背景
1、国家政策推动药品制造行业发展
药品制造行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对于人民生活健康、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均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此外,人口老龄化问题与人群亚健康问题逐渐加剧,在一定程度上会带动药品、保健品的需求增加。因此,政府对药品质量及行业规范程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医药研发费用持续提升,总体研发实力上升
由于新药研发资金需求多、时间周期长、研发人才素质要求高、研发项目风险大,国内医药制造企业在发展初期的研发投入意愿并不高。一些关键性产品技术长期没有突破,我国药品制造企业缺乏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核心技术产品,导致我国医药产品同质化竞争情况比较严重。但随着国民经济实力的增强以及政府大力扶持,我国制药行业自主研发能力取得长足发展,同时也培育起了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及核心竞争力的优秀企业。这些企业与国外顶级企业的技术差距逐步缩小,甚至在部分领域国内企业的技术水平更加先进。
3、化学药品制剂市场快速增长,推动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目前,我国化学药品制剂行业已经进入快速分化、结构升级、淘汰落后产能的阶段。具有医药自主创新能力以及拥有知识产权保护的企业会在未来化学制剂竞争市场上处于优势地位。随着我国化学制药行业技术水平的进一步提高,越来越多的化学制药企业对生产技术进行改进,并将高技术含量的药品投入市场,市场规模将随之进一步扩大,从而带动我国化学药品制剂行业的快速发展。日渐扩大的市场规模为化学药品制剂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供了较好的发挥空间,促进企业在生产工艺、产品配方等方面的革命性和全局性创新。
4、中成药市场规模稳步提升,刺激药品制造企业发展
中成药市场需求的不断增加刺激着中成药市场规模的扩大,同时也刺激着药品生产企业的发展。生产供应链完整、市场规模较大并且研发能力也较强的大型
企业在行业中的竞争优势将越发明显。
5、全球医药研发生产重心向中国转移,推动我国CDMO产业不断发展CDMO(Contract Development and Manufacturing Organization,合同研发生产组织)企业通过投资自建或并购整合行业资源,发展一站式服务平台,提升核心竞争力,以通过更全面的服务吸引下游医药企业合作。与欧美Lonza、Catalent、DSM等国际性大规模产能巨头依靠生产线产能竞争优势,产生规模经济效应不同,国内企业在研发创新方面具备灵活、高效等竞争优势。随着我国CDMO头部企业整体服务的附加值及获取利润的能力提高,我国CDMO行业能够有较为广阔的发展空间与前景。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目的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方向,有助于提升公司的竞争力以及巩固行业中的地位。募集资金项目顺利实施后,公司在相关领域的生产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将进一步得以提升,公司综合实力将有效增强,从而能够更好地满足快速增长的市场需求,为实现公司发展战略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夯实基础。
二、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本次发行证券选择的品种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二)本次发行证券及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1、本次募投项目有利于公司扩大业务规模及布局核心产业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含)120,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江苏吴中医药集团研发及产业化基地一期项目的建设和偿还银行贷款。募投项目的实施有助于公司布局以医药大健康为核心业务,提升公司技术水平与产品竞争力,巩固行业地位。
2、银行贷款等债务融资方式存在局限性
现阶段公司通过银行贷款的融资成本相对较高,且融资额度相对有限。若全部通过银行贷款取得,将会大幅增加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增加公司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同时将会产生大额的财务费用,降低公司的盈利水平和股东收益,不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股权融资有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
股权融资有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减少未来的偿债压力和资金流出,具有较好的规划及协调性,有利于公司实现长期发展战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已经过管理层的详细论证,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提升盈利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随着公司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经营业绩的增长,公司有能力消化股本扩张对即期收益的摊薄影响,保障公司原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是必要的。
三、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为包括浙江复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内的不超过35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对象,除浙江复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外,特定对象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他境内法人投资者、自然人或其他合格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浙江复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拟以现金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认购金额不低于5,000.00万元(含本数),最终认购数量根据实际发行价格确定。
除浙江复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外的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对此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均以同一价格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且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为包括浙江复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内的不超过35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均以现金方式并以相同价格认购。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数量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的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
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四、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
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浙江复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不参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定价的竞价过程,但接受竞价结果并与其他投资者以相同的价格认购。如果通过竞价方式未能产生发行价格,浙江复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不再参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认购。
如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D,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合理。
(二)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
本次发行股票定价方法和程序均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已取得下述授权和批准:
本次发行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相关文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及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同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发行方案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规合理。
五、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一)本次发行方式合法合规
1、本次发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相关规定
(1)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每股面值1元,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每股的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2)本次发行将不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
(3)本次发行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后,在有效期内择机向特定对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
行为。
2、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3、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规定之关于“第四十条‘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的理解与适用”和“关于募集资金用于补流还贷如何适用第四十条‘主要投向主业’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第四十条‘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的理解与适用”
(1)上市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百分之三十;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且不超过21,300万股(含本数),未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百分之三十。为保证公司控股权的稳定,除复基集团之外,单个认购对象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认购数量合计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10%,即71,232,383股(含本数)。若单个认购对象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发行前已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则其在本次发行后合计持股不得超过71,232,383股(含本数),超过部分的认购为无效认购。
最终发行数量将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公司在审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新增或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等导致股本总额发生变动的,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上限将作相应调整。
(2)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十八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或者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相应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六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和适用简易程序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公司近五年内未进行过再融资募集资金,本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已超过五个会计年度。
“关于募集资金用于补流还贷如何适用第四十条‘主要投向主业’的理解与适用”
(1)通过配股、发行优先股或者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通过其他方式募集资金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对于具有轻资产、高研发投入特点的企业,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超过上述比例的,应当充分论证其合理性,且超过部分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相关的研发投入。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用于江苏吴中医药集团研发及产业化基地一期项目的建设和偿还银行贷款,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未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综上所述,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且不存在不得发行证券的情形,发行方式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发行方式合法、合规。
(二)发行程序合法合规
本次发行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决议以及相关
文件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能实施。
综上,本次发行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六、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经董事会审慎研究后通过,发行方案的实施将进一步增强公司资本实力,优化资产负债结构,满足未来公司业务规模持续增长的运营资金需求,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进而提升盈利能力与经营稳健性,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符合全体股东利益。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及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保证全体股东的知情权。公司将择期召开审议本次发行方案的股东大会,全体股东均可对公司本次发行方案进行公平的表决。股东大会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同时,公司股东可通过现场或网络表决的方式行使股东权利。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及时公布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就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情况做出明确说明,确保全体股东的知情权与参与权,保证本次发行的公平性及合理性。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方案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七、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以及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普通股股东权益和即期回报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影响的假设前提条件
1、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于2023年10月31日前实施完毕,该完成时间仅为估计,用于计算本次发行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并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2、假设本次发行数量为21,30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20,000万元,最终发行数量及募集资金总额以实际发行完成情况为准。
3、在预测公司总股本时,以2022年末公司总股本712,388,832股为基础,仅考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影响,不考虑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解锁及稀释的影响,不考虑其他因素(如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票股利分配、可转债转股等)导致股本发生的变化。
4、假设不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募投项目产生效益)等的影响。
5、假设不考虑其他非经常性损益、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6、根据公司2022年度报告,公司2022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7,619.73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9,651.63万元。假设公司2023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净利润分别有以下三种情况:(1)为2022年的90%;(2)与2022年度保持一致;(3)为2022年的110%。该假设并不代表公司对2023年的盈利预测,亦不代表公司对2023年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
7、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产品市场情况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以上仅为基于测算目的假设,不构成承诺及盈利预测和业绩承诺,投资者不应据此假设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测算过程
基于上述假设,本次发行股票对公司的每股收益的影响如下:
项目 | 2022年度/2022.12.31 | 2023年度/2023.12.31 |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
总股本(万股) | 71,238.88 | 71,238.88 | 92,538.88 |
本次发行数量(万股) | 21,300.00 | ||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万元) | 120,000.00 | ||
假设情形1:2023年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2022年的90%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 -7,619.73 | -6,857.76 | -6,857.76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 -9,561.63 | -8,686.47 | -8,686.47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11 | -0.10 | -0.09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13 | -0.12 | -0.12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4.25% | -3.88% | -3.48%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5.29% | -4.91% | -4.41% |
假设情形2:2023年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与2022年度一致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 -7,619.73 | -7,619.73 | -7,619.73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 -9,561.63 | -9,561.63 | -9,561.63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11 | -0.11 | -0.10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13 | -0.14 | -0.13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4.25% | -4.32% | -3.88%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5.29% | -5.47% | -4.91% |
假设情形3:2023年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2022年的110%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 -7,619.73 | -8,381.70 | -8,381.70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 -9,651.63 | -10,616.79 | -10,616.79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11 | -0.12 | -0.11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13 | -0.15 | -0.14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4.25% | -4.76% | -4.27%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5.29% | -6.03% | -5.41% |
注:上述指标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计算。本次发行后,短期内公司每股收益指标存在摊薄风险,但长期来看,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将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综合实力和市场竞争力,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为公司和投资者带来更好的投资回报,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
(二)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由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规模将会有所提高,而募投项目效益的产生需要一定时间周期,在募投项目产生效益之前,公司的利润实现和股东回报仍主要通过现有业务实现。因此,本次发行可能会导致公司的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即期回报在短期内有所摊薄。
此外,若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能实现预期效益,进而导致公司未来的业务规模和利润水平未能产生相应增长,则公司的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三)董事会选择本次融资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分析,详见公告《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公司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降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增强对股东的长期回报能力,公司将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监管,提高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水平,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强化投资者的回报机制,以填补回报。具体措施如下: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将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开户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确保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同时,公司将严格遵守资金管理制度和《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在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履行资金支出审批手续,明确各控制环节的相关责任,按项目计划申请、审批、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2、积极稳妥地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经充分的调研和论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公司整体战略发展方向。本次募集项目可有效优化公司业务结构,巩固和提升公司的市场地位和竞争能力,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实施,争取募投项目早日投产并实现预期效益。
3、完善内部控制,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对管理层考核
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加强资金管理,防止资金被挤占挪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严格控制公司费用支出,加大成本控制力度,提升公司利润率。加强对管理层的考核,确保管理层恪尽职守、勤勉尽责。
(五)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得到切实履行的公开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公司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本人承诺对在公司任职期间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本人承诺在本人自身职责和合法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由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如公司后续制订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承诺在本人自身职责和合法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制订的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自承诺函出具之日至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8、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承诺将切实履行发行人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做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的相关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管理措施;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依法承担对公司或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为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本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若本公司/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并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3、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
监会做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本公司/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公司/本人做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八、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本次发行股票方案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 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