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吴中: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9-06  江苏吴中(600200)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600200 证券简称:江苏吴中 公告编号:临2023-063

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后

重新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27日披露了《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2),公司因聘请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山证券”)担任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公司与原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以及相关募集资金存储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东吴证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中山证券承接。

鉴于公司保荐机构已发生更换,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苏州泽润新药研发有限公司/江苏吴中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制药厂在苏州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为“《四方监管协议》”),《四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084号)核准,公司获准非公开发行不超过4,538万股新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发行实际发行数量为41,046,070股,发行对象为6名,发行价格为12.5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513,896,796.40元(含发行费用)。扣除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11,519,544.24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02,377,252.16元,募集资金已于2015年9月29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于2015年9月30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5]第115325号)验证。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苏州泽润新药研发有限公司/江苏吴中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制药厂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3年7月25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募集资金存放银行银行账号专户余额备注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4754703280002,619,835.04原料药二期项目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1055330104001765211,301,541.46抗肿瘤1类新药YS001的研发项目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105533010400176789,405,600.07利奈唑胺与沃诺拉赞的仿制项目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105533010400176947,050,831.75西洛他唑等上市化学仿制药的一致性评价项目
合 计30,377,808.32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 (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 (以下简称“丙方”)丁方:项目对应的实施主体单位 (以下简称“丁方”)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针对甲方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尚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监管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丁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募集资金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配合提供账户管理服务,丙方负责对甲方、丁方资金用途进行监督。

2、甲方、乙方、丁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丁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丁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丁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丁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单思、张邈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加盖公章的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与丁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乙方和丁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提前1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要求向甲方、乙方、丁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丁方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丁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丁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由于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尽其最大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任何一方应提交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诉讼。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9月6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