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药发3:关于公司下属子公司重整指定管理人、债权申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公告

查股网  2026-09-24  退市苏吴(600200)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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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下属子公司重整指定管理人、债权申报及第一次 债权人会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下属子公 司江苏吴中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药集团”)转发的江苏省苏州市吴 中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吴中区法院”)出具的《决定书》(2026)苏0506 破 275 号、《通知书》((2026)苏0506 破275 号)等文件,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 下:

一、医药集团裁定受理重整情况

医药集团收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吴中区法院”)出 具的《民事裁定书》((2026)苏 0506 破申 206 号),吴中区法院受理医药集团 的破产重整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 年9 月14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 (www.neeq.com.cn)上披露的《关于下属子公司被法 院裁定受理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60)

二、法院决定指定医药集团重整管理人的情况

医药集团于近日收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决定书》 (案号: (2026) 苏0506 破275 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江苏新天 伦律师事务所担任医药集团联合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具体内容如下:

“2026 年9 月11 日,本院根据江苏吴中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依法裁 定受理江苏吴中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2026 年7 月6 日,苏州市中 级人民法院作出(2026)苏05 破申20 号决定书,决定对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启动预重整,并于同日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江苏新天

伦律师事务所担任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沈雨晗为临时管 理人负责人。江苏吴中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是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全 资子公司。因江苏吴中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存在 关联关系,两公司协同重整更有利于推进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决定如 下:

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担任江苏吴中 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联合管理人,沈雨晗为管理人负责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 员会的监督。”

三、通知书主要内容

《通知书》((2026)苏0506 破275 号)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于2026 年9 月11 日根据江苏吴中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 理江苏吴中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 分所、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为江苏吴中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联合管理人。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即日起至破产重整程序终结(或 终止)之日,你方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收到受理破产重整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 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 用的缴纳情况。

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三、自本院受理破产重整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重整程序终结之日, 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 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本院、管理人的要求进 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 经本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四、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 及业务的询问。

五、本院定于2027 年1 月6 日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以现场或书面方式召开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具体召开方式、场所由管理人提前三天通知,法定代表人及 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准时参加。”

四、医药集团债权申报通知

(一)债权申报方式及时间

为节省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成本,提高债权申报及审查工作效率,本次债权申 报通过“律泊智破系统”(网络债权申报系统:https:/lawporter.com)进行线上申 报。

根据吴中区法院(2026)苏0506 破275 号公告,医药集团的债权人应在2026 年12 月21 日前(含当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应按照《江苏吴中医药集 团有限公司重整案债权申报指引》(以下简称《债权申报指引》)向管理人申报债 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债权形成情况、有无财产担保等依照法律规定存在优先 权的情形、是否属于连带债权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债权申报指引》及相 关附件范本,可登录上述债权申报网址查阅和下载。

(二)管理人联系方式

联系人:石律师、陈律师

联系电话:18094259135、18068409071(工作日上午09:30-11:30,下午13:3016:30)

联系邮箱:jswzglr@163.com

联系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东方大道988 号江苏吴中大厦2102 室

若债权人对债权申报事宜有任何不明之处,请于工作时间拨打管理人联系电 话进行咨询。联系地址不作为债权申报地点,债权人无须前往管理人联系地址现

场申报或邮寄申报材料。

(三)关于债权申报通知的说明

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 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 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本通知不视为管理人出具给债权人的法律意见,不视为管理人或医药集团向 债权人作出任何形式的承诺,不构成对无效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已过诉讼时效、 除斥期间、申请执行期间的债权等)的重新有效确认。为提高债权申报和审核的 效率,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请各位债权人在申报前,务必仔细阅读《债权申报 指引》,并根据要求完成申报。

五、医药集团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知

根据吴中区法院(2026)苏0506 破275 号公告,吴中区法院定于2027 年1 月6 日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以现场或书面方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具体召 开方式、场所由管理人提前三天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 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的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 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 权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提交 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 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六、法院受理子公司重整申请对公司的影响

医药集团为公司下属子公司,医药集团能否重整成功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 密切关注重整进程,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审 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9 月24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