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2021年12月,财政部公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 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5号”),“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上述财政部发布的解释第15号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形。
特此说明。
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