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湖中宝: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3年7月3日以书面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通知,于2023年7月5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公司应参加签字表决的董事七名,实际参加签字表决的董事七名。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以7票同意, 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股份回购协议>的议案》
详见公司公告临2023-047号。
二、以7票同意, 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详见公司公告临2023-048号。
三、以4票同意, 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2015年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的议案》
关联董事林俊波、赵伟卿、虞迪锋回避表决。
详见公司公告临2023-049号。
四、以7票同意, 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拟定于2023年7月24日(星期一)召开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详见公司公告临2023-050号。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7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