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湖中宝:更正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更正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2023年8月3日公告的《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53)中,“2023年7月27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新湖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湖地产”)与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签订了《保证合同》”,担保人应为“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特更正如下:
一、原内容为:
“2023年7月27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新湖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湖地产”)与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沈北金谷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本金金额2.1775亿元。”
更正为:
“2023年7月27日,本公司与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沈北金谷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本金金额2.1775亿元。”
二、原内容为:
担保方 | 被担保方 | 债权人 | 担保金额 | 实际发生日期 | 担保方式 | 审议的担保额度 | 本次担保后的担保余额 | 融资期限 | 保证期间 | 是否有反担保 | 担保内容 |
新湖地产 | 沈北金谷 | 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 | 2.1775 | 2023/7/27 |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 5.00 | 3.705 | 3年 | 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保函/开立信用证项下,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至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如主债权为分期履行的,则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 | 否 | 保证的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评估费、房产过户费及相关税费、公证费、拍卖费、公告费、查询费、质物保管费、执行费、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
更正为:
担保方 | 被担保方 | 债权人 | 担保金额 | 实际发生日期 | 担保方式 | 审议的担保额度 | 本次担保后的担保余额 | 融资期限 | 保证期间 | 是否有反担保 | 担保内容 |
新湖中宝 | 沈北金谷 | 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 | 2.1775 | 2023/7/27 |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 5.00 | 3.705 | 3年 | 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保函/开立信用证项下,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至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如主债权为分期履行的,则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 | 否 | 保证的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评估费、房产过户费及相关税费、公证费、拍卖费、公告费、查询费、质物保管费、执行费、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
除上述更正内容外,其他内容不变。公司董事会对由此给投资者造成的不变深表歉意。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