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湖中宝:关于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的公告

查股网  2023-12-19  新湖中宝(600208)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2023-076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公司控股股东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湖集团”)?担保金额:为新湖集团提供担保金额4.55亿元,本次提供的担保均为原担保到期续做,不会增加担保余额。截至目前,公司已实际发生的对外担保余额合计227.83亿元(不包含对发行美元债券提供的跨境担保),其中对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间的担保余额合计

165.95亿元,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余额合计28.24亿元。

? 对新湖集团的担保有反担保

? 无逾期对外担保

? 本次担保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根据控股股东的融资周转安排,公司拟于2024年1-3月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宝石支行签订2笔《保证合同》,为新湖集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分别为1.49亿元及0.51亿元;拟于2024年2月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签订2笔《保证合同》,为新湖集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分别为1亿元及0.55亿元;

拟于2024年3月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众安支行签订《保证合同》,为新湖集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1亿元。本次提供的担保均为原担保到期续做,不会增加公司为新湖集团提供的担保余额。

(二)本次担保已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的议案》,关联董事林俊波女士回避表决。

本次担保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新湖集团成立于1994年11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000142928410C,注册资本34,757万元,黄伟先生和其配偶李萍女士分别持股57.61%、24.71%;注册地:杭州市体育场路田家桥2号;法定代表人:林俊波;经营范围:能源、农业、交通、建材工业、贸易、投资等。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新湖集团总资产3,263,028万元,负债总额1,662,325万元,所有者权益合计1,600,703万元,2022年实现营业收入989,750万元,净利润18,235万元;截至2023年6月30日,新湖集团总资产3,165,327万元,负债总额1,805,155万元,所有者权益合计1,360,172万元,2023年1-6月年实现营业收入401,368万元,净利润71,357万元。(以上财务数据为单体报表口径)

新湖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新湖集团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资信情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担保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亿元

被担保方债权人担保额度发生日期【注2】担保方式融资期限保证期间担保内容是否有反担保
新湖集团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宝石支行1.492024年1-3月连带责任保证担保1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甲方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若乙方根据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乙方宣布的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三年止。如果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是【注1】
0.51
新湖集团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12024年2月连带责任保证担保1年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2、商业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0.55
新湖集团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众安支行12024年3月连带责任保证担保3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该笔主债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债权人宣布任一笔主债务提前到期的,该笔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准。

注1:公司与新湖集团实际控制人黄伟签订了《反担保协议》,在50亿元的额度范围内,为新湖集团向本公司提供反担保。注2:实际发生日期以经金融机构审批通过的协议签署日为准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新湖集团资产质量良好、业务发展稳定,且已与本公司建立了较长时期的稳定的互保关系,通过互保可为各自的正常经营提供一定的融资保证,有利于公司业务发展。本次担保以双方互保关系为基础,且提供了足额反担保,有有效的风控措施。截至目前,新湖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合计为

39.4亿元。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的议案》,关联董事林俊波女士回避表决。

本次担保存在足额反担保,足以保障本公司利益。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该项担保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损害非关联股东利益。同时担保风险可控,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有限,也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

董事会在对该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综上,本次提供担保具有合理性,全体独立董事同意该项议案,并同意公司董事会将该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目前,公司经审批的对外担保总额为351亿元(不包含对发行美元债券提供的跨境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为85.28%;公司已签署担保合同且尚在履行中的担保金额为227.83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55.35%,其中对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间的担保余额合计165.95亿元,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余额合计28.24亿元,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40.32%、6.86%。无逾期对外担保。

本次担保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