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湖中宝: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2024-060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7月17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杭州市西溪路128号新湖商务大厦11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179 |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4,954,568,684 |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58.2277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林俊波女士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方式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虞迪锋先生出席会议;财务总监潘孝娜女士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 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 | 议案名称 | 得票数 |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 是否当选 |
1.01 | 选举付亚民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董事 | 4,933,259,613 | 99.5699 | 是 |
1.02 | 选举林俊波女士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董事 | 4,907,248,773 | 99.0449 | 是 |
1.03 | 选举陈英骅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董事 | 4,926,263,498 | 99.4287 | 是 |
1.04 | 选举何锋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董事 | 4,924,449,338 | 99.3920 | 是 |
2、 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 | 议案名称 | 得票数 |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 是否当选 |
2.01 | 选举汪冬华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 4,920,582,167 | 99.3140 | 是 |
2.02 | 选举马莉艳女士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 4,924,105,381 | 99.3851 | 是 |
2.03 | 选举梁春雨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 4,926,250,502 | 99.4284 | 是 |
3、 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 | 议案名称 | 得票数 |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 是否当选 |
3.01 | 选举陈夏林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监事会监事 | 4,919,712,765 | 99.2964 | 是 |
3.02 | 选举蔡家楣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监事会监事 | 4,927,089,574 | 99.4453 | 是 |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 | 议案名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1.01 | 选举付亚民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董事 | 66,626,457 | 75.7674 | ||||
1.02 | 选举林俊波女士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董事 | 40,615,617 | 46.1879 | ||||
1.03 | 选举陈英骅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董事 | 59,630,342 | 67.8114 | ||||
1.04 | 选举何锋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董事 | 57,816,182 | 65.7484 | ||||
2.01 | 选举汪冬华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 53,949,011 | 61.3506 | ||||
2.02 | 选举马莉艳女士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 57,472,225 | 65.3572 | ||||
2.03 | 选举梁春雨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 59,617,346 | 67.7967 | ||||
3.01 | 选举陈夏林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监事会监事 | 53,079,609 | 60.3620 | ||||
3.02 | 选举蔡家楣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监事会监事 | 60,456,418 | 68.7508 |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无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徐伟民、章佳平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18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