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湖中宝: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2024.8.19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各位股东:
因近期公司变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应的公司战略转型和经营需要,公司拟变更公司名称。
变更前:
中文: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XINHU ZHONGBAO CO.,LTD.
变更后:
中文:衢州信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Quzhou Xin'an Development Co.,Ltd.
以上议案请审议。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8月19日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的议案各位股东:
根据公司经营需要,公司拟变更注册地址。变更前:
浙江省衢州市芹江东路288号衢时代创新大厦3号楼6楼A619室,邮政编码为324000
变更后:
浙江省衢州市世纪大道677号601室,邮政编码为324000
以上议案请审议。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8月19日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新《公司法》的要求,及变更公司名称、注册地址的需要,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修订的条款对比如下:
原《公司章程》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文: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英文:XINHU ZHONGBAO CO.,LTD. |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文: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信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英文:XINHU ZHONGBAO CO.,LTD.Quzhou Xin'an Development Co.,Ltd. |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衢州市芹江东路288号衢时代创新大厦3号楼6楼A619室,邮政编码为324000。 |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衢州市芹江东路288号衢时代创新大厦3号楼6楼A619室浙江省衢州市世纪大道677号601室,邮政编码为324000。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本公司称“总裁”,下同)担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总裁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 |
定代表人。
定代表人。 | |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即“总经理”,以下同)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即“总经理”,以下同)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即“副总经理”,以下同)、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副经理(本公司称“副总裁”,下同)、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负责人(本公司称“财务总监”,下同)。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或母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大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二十四条 …… 【增加一款】 | 第二十四条 ……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发行的股份。公司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权行使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应当及时处分相关公司股份。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依法予以提供。 股东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第三十五条 ……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五条 ……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大会、董事 |
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由股东大会审议的提供财务资助、对外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八)修改本章程; (十一)(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十)审议批准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由股东大会审议的提供财务资助、对外担保事项; (十三)(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0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5%的关联交易;
(十七)审议因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八)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
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0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5%的关联交易; (十七)审议因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八)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十四)审议批准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0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5%的关联交易; (十七)(十五)审议因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八)(十六)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本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大会表决。 (十九)(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发出提案通知至会议决议公告期间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3%),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发出提案通知至会议决议公告期间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3%),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1%以上股份的股东(发出提案通知至会议决议公告期间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3%1%),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 |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四)公司年度报告; (六)(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 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总裁,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裁,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裁,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
第九十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 第九十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
务:
……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务: ……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 | 务: ……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或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 |
第九十九条 …… 【增加一款】 | 第九十九条 …… 股东大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第一百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在本章程规定的辞职或届满后半年期限内仍然有效。 | 第一百条 董事辞职、解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在本章程规定的辞职、解任或任期届满后半年期限内仍然有效。 |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
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 …… | 和弥补亏损方案; 【序号顺延】 |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 |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 |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
法定公积金转为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
第一百七十条 …… 【增加三款】 | 第一百七十条 …… 公司与其持股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大会决议;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本条第三、第四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其中的至少一份报纸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公司可不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股份。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其中的至少一份报纸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公司使用公积金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本条第三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大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其中的至少一份报纸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公司依照本条第三、四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违反《公司法》或本章程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七十七条 …… 【增加一款】 | 第一百七十七条 ……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10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
七十七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七十七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 | 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经股东大会决议而存续。 ……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 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但是股东大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八十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 第一百八十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 (六)分配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清算。 公司经人民法院受理裁定宣告破产清算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本次章程条款的修订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结果为准。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他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变更事项完成后,公司将对相关规章制度、证照和资质等涉及公司名称的文件,一并进行相应变更或登记备案。以上议案请审议。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