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湖中宝: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2024.8.21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一、担保情况概述
根据公司股东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湖集团”)融资周转安排,公司拟于2024年8月与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埃德蒙顿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新湖集团提供不超过7.04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提供的担保均为原担保到期续做,不会增加公司为新湖集团提供的担保净额。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新湖集团成立于1994年11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000142928410C,注册资本34,757万元,黄伟先生和其配偶李萍女士分别持股57.62%、24.71%;注册地: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128号1201室;法定代表人:黄伟;经营范围:能源、农业、交通、建材工业、贸易、投资等。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新湖集团总资产2,737,882.11万元,负债总额1,744,853.61万元,所有者权益合计993,028.50万元;2023年度实现营业收入710,614.82万元,净利润-291,001.27万元(以上财务数据为单体报表口径)。
新湖集团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新湖集团目前处于盘活和降负债阶段,通过维护和转让资产,稳定并降低负债。新湖集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担保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被担保方 | 债权人 | 担保额度 | 发生日期 | 担保方式 | 融资期限 | 保证期间 | 担保内容 | 是否有反担保 |
新湖集团 |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埃德蒙顿支行 | 7.04 | 2024年8月【注1】 |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注2】 | 1年 | 保证期间为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 最高额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实现债权及保证担保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 是【注3】 |
注1:实际发生日期以经金融机构审批通过的协议签署日为准注2:该项融资除本公司提供的担保外,黄伟、李萍、恒兴力、新湖集团均提供担保,其中新湖集团以其持有的8500万股新湖能源股权提供质押担保。注3:公司与新湖集团实际控制人黄伟签订了《反担保协议》,在50亿元的额度范围内,为新湖集团向本公司提供反担保。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新湖集团已与本公司建立了较长时期的稳定的互保关系,本次担保系原担保到期续做,以双方互保关系为基础,且提供相应的反担保,有相应的风控措施。截至目前,新湖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合计为31.73亿元,新湖集团的实际控制人黄伟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另外提供的担保余额合计71.44亿元。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关联董事林俊波女士回避表决。本次担保通过提供相应的反担保保障公司利益。
此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本次为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均为原担保到期续做,不会增加公司为新湖集团提供的担保净额,担保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通过提供相应的反担保保障公司利益。
综上,本次提供担保具有合理性,同意将该项担保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上议案请审议。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