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发展:2024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衢州信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2024.10.15
衢州信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各位股东:
一、担保情况概述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于2023年10月与中信银行杭州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股东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湖集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对应融资本金5亿元,融资到期日为2026年10月。现公司拟与中信银行杭州分行签订相关协议,同意对原担保项下延期后的债务(融资到期日变更至2029年10月)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本次提供的担保系针对存量债务的延期,非新增担保。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新湖集团成立于1994年11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000142928410C,注册资本34,757万元,黄伟先生和其配偶李萍女士分别持股57.62%、24.71%;注册地: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128号1201室;法定代表人:黄伟;经营范围:能源、农业、交通、建材工业、贸易、投资等。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新湖集团总资产2,737,882.11万元,负债总额1,744,853.61万元,所有者权益合计993,028.50万元;2023年度实现营业收入710,614.82万元,净利润-291,001.27万元(以上财务数据为单体报表口径)。
新湖集团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新湖集团目前处于盘活和降负债阶段,通过维护和转让资产,稳定并降低负债。新湖集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担保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被担保方 | 债权人 | 担保的主债务本金(亿元) | 发生日期【注1】 | 担保方式 | 融资期限 | 保证期间 | 担保内容 | 是否有反担保 |
新湖集团 | 中信银行杭州分行 | 5 | 2024年10月 |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 至2029年10月 |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 债权本金和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之和 | 是【注2】 |
注1:实际发生日期以经金融机构审批通过的协议签署日为准注2:公司与新湖集团实际控制人黄伟签订了《反担保协议》,在50亿元的额度范围内,为新湖集团向本公司提供反担保;公司与新湖集团签订了《最高额股权质押合同》,新湖集团将其持有的杭州兴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64.29%股权质押给本公司,向本公司提供反担保。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系原担保的延期,以双方互保关系为基础,且提供相应的反担保,有相应的风控措施。截至目前,新湖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合计为30.30亿元,新湖集团的实际控制人黄伟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另外提供的担保余额合计71.19亿元。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关联董事林俊波女士回避表决。本次担保通过提供相应的反担保保障公司利益。
此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本次为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为原担保延期,不会增加公司为新湖集团提供的担保净额,担保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通过提供相应的反担保保障公司利益。
综上,本次提供担保具有合理性,同意将该项担保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上议案请审议。
衢州信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