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顿5: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400128 证券简称:罗顿5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近日,公司收到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琼01民初29号、53号、275号、301号,进展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案号 | 原告 | 被告 | 案由 | 案涉金额(元) |
(2023)琼01民初29号
王开鹏
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
纠纷
810,000.00(2023)琼01民初53号
陈倍群
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
纠纷
53,753.15
(2023)琼01民初275号
艾许东、国以民、胡大伟、何尤海、刘刚、杨文化、田爱红、欧阳春丽、区健萍、靳令、黄路琪
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永徽隆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张雪南、杨柳、唐健俊、颜廷超、贾勇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
纠纷
25,071,630.85
(2023)琼01民初301号
陈永伟
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
纠纷
9,741.65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23年3月28日、2023年4月26日、2023年5月22日、2023年7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最新进展
近日,公司收到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开鹏、陈倍群、艾许东、国以民、胡大伟、何尤海、刘刚、杨文化、
田爱红、欧阳春丽、区健萍、靳令、黄路琪、陈永伟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1、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案件的判决对公司生产经营方面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2、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22年的财务报表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本次诉讼事项为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之一。本次判决使得在未来的审计报告中消除该保留意见基础的可能性增加,具体以会计师审计报告意见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的后续进展情况,按规定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备查文件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琼01民初29号、53号、275号、301号。
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