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顿5: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400128 证券简称:罗顿5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近日,公司收到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答辩通知书(2023)琼01 民初30号、53号、275号和相关上诉状,进展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原告牛晋玲、田爱红、欧阳春丽、区健萍、靳令、黄路琪、胡大伟、国以民、艾许东、陈倍群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份分别判决:驳回上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具体内容请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17日、10月18日和10月24日刊登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 或 www.neeq.cc)的《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新增诉讼的公告》和《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最新进展
近日,公司收到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答辩通知书(2023)琼01 民初30号、53号、275号和相关上诉状,因不服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前述原告提出上诉,具体情况如下:
案号 | 上诉人 (一审原告) | 被上诉人 (一审被告) | 上诉请求 |
(2023)琼01 民初30号
牛晋玲
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一、请求撤销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
院(2023)琼01民初30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牛晋玲对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
人承担。
(2023)琼01 民初53号
陈倍群
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一、请求依法撤销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出的(2023)琼01民初53号民事判决书;
二、请求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陈倍群在
一审时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
上诉人承担。(2023)琼01 民初275号
田爱红、欧阳春丽、区健萍、靳令、黄路琪、胡大伟、国以民、艾许东
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永徽隆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张雪南、杨柳、唐健俊、颜廷超、贾勇
撤销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琼01
民初275号民事判决书,改判支持上诉
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上诉金额合计人
民币22,338,227.47元)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经营方面和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具体以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公司将积极应诉,维护自身权益,并严格按照《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要求及时对相关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答辩通知书(2023)琼01民初30号、53号、275号和相关上诉状。
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