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顿5: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10 月23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10 月21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6 年4 月1 日,公司收到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传来的一审民事判决 书,案号为“(2025)琼9022 民初2323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屯昌支行
主要负责人:肖成宇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贷款方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庆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海南金海岸罗顿大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丽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子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3 年 9 月 28 日,原告与被告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
贷款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发放额度为人民币 2000 万元整的流动资金贷款,
用于其支付日常经营周转。
同日,原告与被告海南金海岸罗顿大酒店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
同》,约定后者以其名下部分资产为前述贷款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原告作为
抵押权人办理抵押权登记。
各方约定原告有权就合同项下纠纷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贷款本金 2000 万
元及利息,以及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的罚息、复利(以原告银行系
统显示为准)。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因维权支付的律师
服务费 8000 元。
3、请求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海南金海岸罗顿大酒店有限公司用于抵押的
位于海口市人民大道 68 号北楼五至十一层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判
决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
诉讼理由:
被告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陆续收到 2000 万元贷款并展期,后经原告催 告仍未按期偿还。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2026 年4 月1 日,公司收到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传来的一审民事判决 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 被告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海南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屯昌支行偿还借款本金 2000 万元及利息(含罚息)、 复利[截至2025 年10 月23 日,拖欠利息(含罚息)424816.5 元、复 利 3564.42 元;自2025 年10 月24 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以尚欠借 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7.5%计收罚息,对应付未付利息(含罚息) 按年利率7.5%计收复利];
2、 被告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海南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屯昌支行支付律师服务费8000 元;
3、 原告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屯昌支行对被告海南金海岸罗顿大酒店有 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人民大道 68 号北楼五至十一层折价、拍卖、 变卖所得的价款在 3000 万元范围内,对第1 项、第2 项判决确定的 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其他进展
原告于 2026 年 1 月 14 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1.冻结被告名下 银行、支付宝、微信账户资金; 2.查封被告海南金海岸罗顿大酒店有限公司名 下位于海口市人民大道 68 号北楼五至十一层,以上查封冻结限额为2000 万 元整。原告出具财产保全担保书作为本案诉讼财产保全担保。
法院裁定如下:
限于价值 2000 万元整范围内,冻结被告名下银行、支付宝、微信账户存 款,并查封被告海南金海岸罗顿大酒店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人民大道 68 号北楼五至十一层。冻结存款期为一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可能导致公司银行账户资金被划扣、相关资产被拍卖。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有待于诉讼的最终
执行情况而定,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判决执行情况进行相应会计
处理,最终影响情况以审计结果为准。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诉讼,采取措施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会按照相关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4 月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