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能慧充: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查股网  2023-12-14  绿能慧充(600212)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600212 证券简称:绿能慧充 编号:临2023-066

绿能慧充数字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日:2023年12月12日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数量:3,145.00万股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人数:148人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有关规定,绿能慧充数字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12日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所涉及权益的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3年4月20日,公司召开十一届五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十一届二次(临时)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发表了明确意见。

2、2023年4月21日至2023年4月30日,公司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

的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司于2023年10月26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3、2023 年10月30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时,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并于2023年10月31日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3年11月13日,公司分别召开了十一届十二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和十一届八次(临时)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1、首次授予日:2023年11月13日

2、首次授予数量:3,145.00万股

3、首次授予人数:148人

4、首次授予价格:4.39元/股

5、股票来源:本激励计划涉及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6、实际授予数量与拟授予数量的差异说明:

在授予日后办理缴款验资的过程中,有3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其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1.5万股。因此,公司首次实际授予激励对象人数为148人,首次实际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145.00万股。

7、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实际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姓名职务获授的限制性占首次授予限占本计划授予日
股票数量(万股)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1赵彤宇董事长20.000.64%0.03%
2李兴民董事兼总经理506.5816.11%0.76%
3李恩虎副总经理506.5816.11%0.76%
4赵青副总经理506.5816.11%0.76%
5张谦董事、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40.001.27%0.06%
6翟宝星董事、副总经理30.000.95%0.05%
7毛丽艳财务总监35.001.11%0.05%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141人)1,500.2647.70%2.26%
合计3,145.00100.00%4.73%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

2、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外籍员工。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8、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比例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10%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40%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3)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对应的考核年度为 2023 年-2025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对应考 核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公司层面解除限售 比例(X)
营业收入 (目标值Am)营业收入 (触发值An)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2023年营业收入值达到6亿元营业收入值达到5亿元各考核年度内营业收入实际完成值: 1.A≥Am,X=100%; 2. Am>A≥An, X=80%; 3.A<An,X=0%。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2024年营业收入值达到10亿元营业收入值达到8亿元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2025年营业收入值达到19亿元营业收入值达到15亿元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标以公司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所载数据为准。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对应的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如下:

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解除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额度=个人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Y)。

若激励对象考核当年由于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的原因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三、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情况的差异性说明

鉴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中7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自愿全部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3.5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及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58人调整为151人,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由3,150.00万股调整为3,146.50万股;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变,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3,937.00万股调整为3,933.50万股。

在授予日后办理缴款验资的过程中,有3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其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1.5万股。因此,公司首次实际授予激励对象人数为148人,首次实际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145.00万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一致。

四、限制性股票认购资金的验资情况

2023年12月8日,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绿能慧

考核结果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Y)100%80%60%0%

充数字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中兴华验字(2023)第020026号),截至2023年12月7日止,公司已收到148名激励对象缴纳的出资额合计人民币138,065,500元。

五、本次授予股份的登记情况

公司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完成了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向公司出具了《证券变更登记证明》,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日为2023年12月12日。

六、上市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股份性质本次变动前本次变动增减本次变动后
数量(股)比例(%)数量(股)数量(股)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153,500,00023.0831,450,000184,950,00026.55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511,697,21376.920511,697,21373.45
合计665,197,213100.0031,450,000696,647,213100

七、本次授予前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股权比例变动情况

本次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665,197,213股增加到696,647,213股。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八、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本激励计划向授予的激励对象定向增发限制性股票所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九、权益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价格。

对于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授予日收盘价。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由于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需要承担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但不能转让的限制,对应一定的限制成本,因此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授予日收盘价-董事高管转让限制单位成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单位转让限制成本,相当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要确保未来能够按照不低于授予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出售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所需支付的成本,可通过Black-Scholes模型测算得出,具体方法如下:参与本激励计划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在授予日买入认沽权证,可行权数量与参与本激励计划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相同,可行权时间与根据转让限制计算的加权平均限售期相同,根据现行的限售规定,可以计算得出加权平均限售期为4年。综上,公司以2023年11月13日作为基准日,采用Black-Scholes模型对参与本激励计划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单位转让限制成本进行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7.41元/股(授予日公司收盘价为7.41元/股)

(2)有效期为:4年(高管转让限制性股票加权平均限售期)

(3)历史波动率:49.74 %(公司股票最近4年的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2.75%(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同期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待偿期为4年)

(5)股息率: 0.51%(公司所属申万行业类“电力设备-其他电源设备Ⅱ-其他电源设备Ⅲ”最近1年的年化股息率,数据来源:同花顺iFinD金融数据终端)。

董事会已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11月13日,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3,145.00万股,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数量(万股)需摊销的总费用 (万元)2023年 (万元)2024年 (万元)2025年 (万元)2026年 (万元)
3,145.005,632.76350.482,553.521,915.14813.62

注:1、上述预计结果并不代表本激励计划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与实际授予日情况有关之外,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2、因实施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特此公告。

绿能慧充数字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