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能慧充: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金喆)

查股网  2024-04-13  绿能慧充(600212)公司公告

绿能慧充数字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金喆)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制度的规定,作为绿能慧充数字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职务,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将2023年度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本人金喆,1982年9月出生,中共党员,法学硕士。历任中伦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英国罗夏信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律师,英国其礼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资深律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资深顾问律师,常春藤资本法务总监兼合规负责人,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2019年12月至今任绿能慧充数字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

任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2023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情况

2023年度,公司共召开董事会12次,股东大会4次。任职期间,本人亲自出席全部董事会会议,未有委托出席或无故缺席的情况发生;本人亲自出席1次股东大会,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和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因工作原因未能现场出席,已在会前向公司董事会提交请假函。

本人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具体情况如下:

董事 姓名参加董事会情况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报告期内应参加次数亲自出席次数通讯方式参加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金喆12129001

上述所有会议上,本人均认真审议各项议案,积极参与讨论,依法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发表独立意见。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董事会的各项议案均投赞成票,无反对票或弃权票。上述公司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要求,各项会议议案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4个专门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及战略委员会。2023年度,本人在绿能慧充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任职情况及参会情况如下: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十一届)本人担任职务报告期内召开会议次数本人亲自出席会议次数
审计委员会委员55
提名委员会主任(召集人)22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22
战略委员会委员11

1、审计委员会

本人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认真履行职责,在报告期内做了以下工作:

(1)与年审会计师就业绩预告、定期报告进行充分沟通,并给出核准意见;。

(2)在公司年度审计过程中,与公司内外审计机构充分沟通,对其审计工作进行监督和核查,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和交流;

(3)续聘及变更负责2023年度公司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时,对其从业资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和独立性等方面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给出专业角度的建议。

2、提名委员会

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及提名委员会主任,认真履行职责,在报告期内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李恩虎、赵青,独立董事候选人李炜进行资格审查,认为其具备担任

相关职务的资格,且公司相关聘任程序合法合规。这些工作完善了公司的治理结构,有利于公司董事会的合法合规运作。

3、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认真履行职责,在报告期内做了以下工作:

(1)审核了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事项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2)审核了2022年度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认为其薪酬情况符合公司薪酬管理制度,且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董事及高管薪酬与实际情况相符,未有与公司薪酬方案不一致的情况。

4、战略委员会

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及公司战略委员会委员,认真履行职责,在报告期内做了以下工作:详细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对2023年的战略规划,与其他委员一同审议,决定优化公司业务结构,聚焦新能源业务发展。

5、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公司2023年度修订了《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报告期内公司并未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随着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修订,本人将在2024年积极组织并开展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相关工作,并按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2023年10月30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本人委托公司独立董事江日初先生,就上述议案于2023年10月26日至2023年10月27日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最终,相关议案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健全了公司的长效激励机制。

此外,2023年本人未有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核查的情况发生;未有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发生;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发生。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

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情况报告期内,我积极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促进加强公司内部审计人员业务知识和审计技能培训,同时在年审期间与内部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就重点审计事项、审计要点等相关问题进行有效地探讨和交流,督促审计进度,确保了审计工作的及时、准确、客观、公正。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非常重视与中小股东之间的沟通交流。在2023年度,我积极参与了与中小股东的沟通,并努力满足中小股东的需求和关注点。我通过参与公司定期的业绩说明会,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疑虑。我还与其他董事会成员一起致力于建立透明和高效的公司治理机制,以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通过积极参与董事会的讨论和决策,确保公司的利益与中小股东的利益始终保持一致。

(六)在上市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报告期内,我通过电话、邮件、微信、腾讯会议等多种方式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定期获取公司最新运营情况,同时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及其他工作时间定期到公司进行现场办公和考察,时刻关注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积极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以及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情况。

(七)上市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和独立董事的沟通,积极配合并支持我的工作,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为保证我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提供了必要条件,对我要求补充的资料能够及时进行补充或解释,为我履行职责提供了较好的协助,确保我履行相应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召开十一届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西安子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预计西安子公司与参股公司2023年度发生日常关联交易的金额约为6,000万元。

独立意见:上述关联交易预计体现了公正、公平、公允的原则,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而言是公平合理的。该事项审议、决策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人同意该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023年7月1日,该议案经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任期内,除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外,公司未发生其他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均未变更或豁免承诺。

(三)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情况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于2022年9月13日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于2022年9月20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批文《关于核准绿能慧充数字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208号),并于2023年7月12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了发行材料。

2023年7月21日,公司召开十一届八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及签字会计师的议案》,同意变更本次发行的会计师事务所及签字会计师。本次变更属于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1、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报告期内,我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我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真实、完整、准确,符合中国会计准则的要求,没有重大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没有发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2、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内部控制管理体系合理、完整、有效,符合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的规定和要求。

(五)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续聘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23年4月28日,公司十一届六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并支付其年度报酬的议案》,同意续聘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和信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针对续聘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公司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信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证券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2023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此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十一届六次(临时)董事会会议进行审议。此外,我在十一届六次(临时)董事会上,针对续聘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和信会计师事务所在担任本公司各专项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签订的《业务约定书》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出具的各项报告真实、准确的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续聘和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023年6月30日,该议案经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变更2023年度审计机构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23年7月21日,公司十一届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拟将2023年年度审计机构由和信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

作为独立董事,我对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的从业资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和独立性等方面进行了认真审查,并对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程序进行监督,给出独立董事意见如下:

(1)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和专业能力,具备足够的投资者保护能力和独立性,诚信情况良好,能够满足公司2023年度审计的工作要求。

(2)公司拟变更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同意聘任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和内部

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采纳我的意见,审议通过了前述议案。2023年8月7日,该议

案经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进一步确保了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的事项。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未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变更。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1、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召开十一届四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根据公司总经理李兴民先生提名,经董事会提

名委员会资格审查通过,聘任李恩虎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技术专家,聘任赵青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至本届董事会任期结束。

我针对聘任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次高级管理人员提名聘任的相关程序符

合《公司章程》、相关法律、法规关于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的有关规定,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合法有效。

公司董事会采纳我的意见,审议通过了前述议案。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管理层结构,深入实施进军充电桩赛道的公司战略。

2、提名补选公司独立董事

公司于2023年6月9日召开十一届七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补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根据《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独立董事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征求其同意后,公司董事会补选李炜先生(简历详见附件)作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结束。

我针对聘任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补选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任职条件,其提名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该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023年6月30日,该议案经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在公司原独立董事史剑梅女士辞职后,本次补选公司独立董事保证了公司独立董事人数不少于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保证了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作。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本人对2023年度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进行了审核,认为: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符合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实际发放情况相符,未有与公司薪酬方案不一致的情况。

2、制定股权激励计划

2023年4月20日,公司十一届五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我经过综合评估,针对《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我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此外,我还针对《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同意该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023年10月30日,上述两项议案经2023年第二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由此对核心人才形成了有约束效果的长效激励机制,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3、调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条件成就

2023年11月13日,公司十一届十二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和十一届八次(临时)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将2023年11月13日确定为首次授予日。本人经过综合评估,针对《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本次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同意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此外,我还针对《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该议案及相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且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因此,我同意以2023年11月13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首次授予条件的151名激励对象授予3,146.50万股限制性股票。

公司董事会采纳我的建议,审议通过了上述两项议案。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进一步建立、健全了公司对核心人才的长效激励机制,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任职期间,本人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忠实勤勉、恪尽职守的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努力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2024年,本人将继续秉承对公司、股东负责的精神,保持与公司管理层的良好沟通,充分了解公司经营状况,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专业优势和独立判断作用,不断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

独立董事:金喆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