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能慧充:十一届十三次监事会决议公告
绿能慧充数字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十一届十三次监事会决议公告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于2024年10月19日以电话、邮件、传真方式发出关于召开公司十一届十三次监事会会议的通知。公司于2024年10月29日上午11:00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了十一届十三次监事会会议,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魏煜炜主持,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本次监事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同意票数为3票,反对票数为0票,弃权票数为0票。
2、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审核意见: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第三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报告期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在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该议案同意票数为3票,反对票数为0票,弃权票数为0票。
3、审议并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1)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根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4年10月29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4年10月29日为预留授予日,以4.39元/股向符合条件的4名激励对象授予787.00万股限制性股票。
该议案同意票数为3票,反对票数为0票,弃权票数为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10月30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45)。
特此公告。
绿能慧充数字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