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星客车:涉及重大诉讼结果的公告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重大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结案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 诉讼请求涉案金额:24,563,906.16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损益的影响有待于诉讼的执行情况而定,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判决执行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影响情况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起诉黄石市鸿泰公共巴士有限公司向公司支付货款24,563,906.16元,黄石市鸿泰公共巴士有限公司因不服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22)苏1003民初72号民事判决,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之后自动撤回上诉。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3月17日、2022年8月2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披露的《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5)、《公司涉及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4),投资者可查阅公告了解本案有关内容。
二、诉讼结果
公司近期收到法院寄达的《民事裁定书》((2022)苏10民终4793号),具体情况如下:
案号 | 原告 | 被告 | 标的额 | 一审判决结果 | 二审裁定结果 | 目前进展 |
(2022)苏10民终4793号(原案号:(2022)苏1003民初72号)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石市鸿泰公共巴士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何翔 | 24,563,906.16元 | 1. 黄石市鸿泰公共巴士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购车款2300万元及利息,并赔偿本公司律师代理费损失1万元。 案件受理费165,16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0,168元,由本公司负担2,008元,由黄石市鸿泰公共巴士有限公司、何翔共同负担168,160元。 | 本案按上诉人黄石市鸿泰公共巴士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已终审裁定,并申请强制执行。 |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有待于诉讼的执行情况而定,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判决执行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影响情况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将努力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三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