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星客车: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被告
? 涉案的金额:345万元及利息;货款2,812,027.46元及利息249,305.00元;9,252,828.51元及违约金;6,063,432.36元利息;本金1300万元、利息74.10万元及违约金。
?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诉讼尚未开庭,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损益的影响。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近期收到法院寄达的《民事起诉状》、《传票》((2022)粤0114民初13228号、(2023)苏1003民初1934号、(2023)苏1003民初1714号、(2023)苏1202民初965号、(2023)苏1003民初2318号)。现将诉讼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序号 | 案号 | 管辖法院 | 原告 | 被告 | 标的额 | 诉讼 理由 | 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 | 目前进展 |
1 | (2022)粤0114民初13228号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广州福展汽车有限公司因 | 被告一:任剑民 被告二: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 345万元及利息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与被告二签订《合作协议》,约定被告二向原告支付345万元的材料费用,原告委托被告一任剑民代为收取该笔款项。原告现诉请判令被告一任剑民立即向原告归还委托代理合同款345万元及利息,本公司对被告一的上述款项给付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 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目前尚未开庭,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按照分阶段原则持续披露以上诉讼的进展情况,努力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三年四月一日
2 | (2023)苏1003民初1934号 |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 北京网智运通科技有限公司 |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 货款2,812,027.46元及利息249,305.00元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与被告签订《汽车配件采购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配件,被告尚欠剩余货款,因此原告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支付所欠货款2,812,027.46元及利息249,305.00元,被告承担差旅费、律师费、人工费2万元,被告承担诉讼费以及其他费用。 | 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
3 | (2023)苏1003民初1714号 |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 江苏奥特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 9,252,828.51元及违约金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江苏罗思韦尔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思韦尔公司”)与被告签订《采购合同》,约定罗思韦尔公司向被告提供配件。经核账确定被告拖欠罗思韦尔公司9,252,828.51元,之后罗思韦尔公司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原告,原告将被告起诉,诉请判令被告支付欠款9,252,828.51元及违约金,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 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
4 | (2023)苏1202民初965号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江苏春兰清洁能源研究院有限公司 |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 6,063,432.36元利息 | 修理合同纠纷 | 原告与被告签订《延保售后服务协议》,约定被告聘请原告为过保配件提供维修服务,原告按约履行维修义务,剩余部分款项未支付,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维修和配件费6,063,432.36元及利息,诉讼费、保全费均由被告承担。 | 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
5 | (2023)苏1003民初2318号 |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一:曹县交运城市公交有限公司 被告二:赵勇 | 本金1300万元、利息74.10万元及违约金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与被告一签订《车辆销售合同(分期)》,约定被告一向原告购买车辆,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履行了义务,但被告一未能按约分期支付货款。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所欠原告购车款本金1300万元、期内利息74.10万元及违约金。被告二对被告一的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 | 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