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星客车:涉及重大诉讼结果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213 证券简称:亚星客车 公告编号:2023-021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重大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判决、达成民事调解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原告)、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原告
? 诉讼请求涉案金额:4500万元;9,554,256.92元、违约金及利息、反诉金额93,412.50元;1,800万元及违约金;5,282,611.42元及违约金1,824,261.81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损益的影响有待于诉讼的执行情况而定,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判决执行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影响情况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1)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20年8月7日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300台亚星通勤车的所有权,并诉请判令安徽融智天骏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融智天骏”)和十堰市中沃万福旅游运输有限公司向本公司返还300台车辆,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十堰市中沃万福旅游运输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上述一审判决,并发回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重审,一审重审判决后本公司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已二审重审判决。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10月28日披露的《亚星客车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053)、2021年11月25日、2023年1月13日、2023年2月25日披露的《亚星客车涉及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102、2023-002、2023-006),投资者可查阅公告了解本案有关内容。
(2)本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被安徽融智天骏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起诉,诉请判令本公司支付拖欠货款9,554,256.92元、违约金及利息。法院受理后,本公司提起反诉要求安徽融智天骏赔偿买卖合同项下产品质量及售后原因造成的损失93,412.50元。一审判决后,本公司不服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22)苏1003 民初6259 号民事判决,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具体内容详见2022年8月13日披露的《亚星客车涉及重大诉讼事项公告》(公告编号:2022-053)、2023年2月25日披露的《亚星客车涉及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06),投资者可查阅公告了解本案有关内容。
(3)本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曹县交运城市公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曹县交运”)向公司支付货款本金1800万元及违约金。一审判决后,曹县交运不服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22)苏1003 民初3870 号民事判决,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已二审判决。具体内容详见2022年6月18日披露的《亚星客车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0)、2023年1月13日披露的《亚星客车涉及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2),投资者可查阅公告了解本案有关内容。
(4)本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黑龙江省共祥运输有限公司向本公司支付货款5,282,611.42元及违约金1,824,261.81元。具体内容详见2022年11月19日披露的《亚星客车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76),投资者可查阅公告了解本案有关内容。
二、诉讼结果
公司近期收到法院寄达的《民事判决书》((2023)苏10民终714号、(2023)苏10民终713号、(2023)苏10民终287号)、《民事调解书》((2022)苏1003民初9807号),案件具体结果如下:
案号 | 原告 | 被告 | 标的额 | 一审判决/调解结果 | 二审判决结果 | 目前进展 |
(2023)苏10民终714号(原案号:(2022)苏1003民初6134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一):安徽融智天骏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二):十堰市中沃万福旅游运输有限公司 原审第三人:舒城县万福客运有限公司 | 4,500万元 | 1.驳回本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2.案件受理费266,800元、保全费10,000元,合计276,800元,由本公司负担。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66,800元,由上诉人本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二审重审终审判决 |
(2023)苏10民终713号(原案号:(2022)苏1003民初6259号)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安徽融智天骏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 9,554,256.92元、违约金及利息; 反诉金额93,412.50元 | 1.本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安徽融智天骏货款9,308,376.9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792,513元; 2. 安徽融智天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本公司维修费93,412.50元; 3.驳回安徽融智天骏其他诉讼请求; 4.本诉案件相关费用,由安徽融智天骏负担49,574元,由本公司负担97,600元。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1,106元,由上诉人本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二审终审判决 |
(2023)苏10民终287号(原案号:(2022)苏1003民初3870号)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曹县交运城市公交有限公司 | 1,800万元及违约金 | 1.曹县交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本公司1,800万元及违约金; 2. 曹县交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本公司律师费25,000元; 3.本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146,200元由曹县交运负担。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9,720元,由曹县交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二审终审判决 |
(2022)苏1003民初9807号 |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1:黑龙江省共祥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2:王盼春 | 5,282,611.42元及违约金1,824,261.81元 | 经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1、被告2尚欠原告本公司购车款本金4,622,800元及违约金,两被告将分期给付本公司; 2.若被告1、被告2有任意一期未按上述第一项约定履行给付义务,原告本公司就尚欠款项申请法院强 | 已达成民事调解 |
制执行;
3.原告本公司放弃其他诉
讼请求;
4.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
费35,837元,由被告1、被告2共同负担。本调解书经各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有待于诉讼的执行情况而定,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判决执行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影响情况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将努力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