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星客车:涉及重大诉讼结果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213 证券简称:亚星客车 公告编号:2023-026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重大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判决、达成民事调解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告、被告
? 诉讼请求涉案金额:26,705,624.72元;4,551.90万元;1400万元及违约金;货款2,812,027.46元及利息249,305.00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损益的影响有待于诉讼的执行情况而定,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判决执行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影响情况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1)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哈尔滨市浩达客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浩达公司”)向本公司支付货款26,705,624.72元及违约金,浩达公司不服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21)苏1003民初997号民事判决,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3月17日披露的《亚星客车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5)、2022年8月25日披露的《亚星客车涉及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4),投资者可查阅公告了解本案有关内容。
(2)本公司因买卖合同向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曹县交运城
市公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曹县公交”)向公司支付货款本金3885万元、利息666.90万元,合计4551.90万元,曹县公交不服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22)苏1003民初3871号民事判决,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具体内容详见2022年6月18日披露的《亚星客车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1)、2023年1月13日披露的《亚星客车涉及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2),投资者可查阅公告了解本案有关内容。
(3)本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济宁市兖州区公共汽车公司向本公司支付货款1400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支持调解,现已达成民事调解。具体内容详见2022年9月6日披露的《亚星客车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9),投资者可查阅公告了解本案有关内容。
(4)本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被北京网智运通科技有限公司向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本公司支付所欠货款2,812,027.46元及利息249,305.00元。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4月1日披露的《亚星客车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11),投资者可查阅公告了解本案有关内容。
二、诉讼结果
公司近期收到法院寄达的《民事判决书》((2022)苏10民终3829号、(2023)苏10民终283号)、《民事调解书》((2022)苏1003民初10074、(2023)苏1003民初1934号),案件具体结果如下:
案号 | 上诉人/原告 | 被上诉人/被告 | 标的额 | 一审判决/调解结果 | 二审判决结果 | 目前进展 |
(2022)苏10民终3829号(原案号:(2021)苏1003民初997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市浩达客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姜琦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原审第三人:哈尔滨亚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26,705,624.72元 | 1.浩达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本公司货款26,705,624.72元、逾期付款违约金及律师费18,000元; 2. 姜琦对浩达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75,41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 |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二审案件受理费175,418元,由上诉人浩达公司、姜琦共同负担; 3.本判决为 | 二审终审判决 |
180,418元,由浩达公司和姜琦共同负担。 | 终审判决。 | |||||
(2023)苏10民终283号(原案号:(2022)苏1003民初3871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曹县交运城市公交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勇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原审第三人:江苏春兰清洁能源研究院有限公司 | 货款本金3,885万元、利息666.90万元,合计4,551.90万元 | 1.曹县公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本公司货款3,885万元及利息666.90万元、律师费25,000元,合计4,554.40万元; 2. 赵勇对曹县公交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3.本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345,295元由曹县公交负担。 |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二审案件受理费340,295元,由曹县公交、赵勇负担。 3.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二审终审判决,已申请强制执行。 |
(2022)苏1003民初10074(原案号:(2022)苏1003民初6624号) |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 济宁市兖州区公共汽车公司 | 1400万元及违约金 | 经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尚欠原告本公司买卖合同货款本金1200万元、律师服务费18,000元,合计12,018,000元;此款被告分期给付原告; 2.若被告有任意一期未按上述第一项约定履行给付义务,原告本公司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原告本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4.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57,900元,由被告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已达成民事调解 | |
(2023)苏1003民初1934号 | 北京网智运通科技有限公司 |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 货款2,812,027.46元及利息249,305.00元 | 经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经双方确认,被告本公司给付原告货款本金2,812,027.46元; 2.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3.案件受理费15,725.5元由原告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已达成民事调解 |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有待于诉讼的执行情况而定,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判决执行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影响情况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将努力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