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星客车: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3,637,354.91元和违约金;6,201,733.05元和违约金;21,683,178元和违约金;7,895,484.52元和违约金;3,664,405.33元和违约金;3,141,480元和违约金;24,093,841.08元和违约金
?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诉讼尚未开庭,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损益的影响。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近期收到法院寄达的《民事起诉状》、《传票》((2023)苏1003民初635号、(2023)苏1003民初631号、(2023)苏1003民初625号、(2023)苏1003民初628号、(2023)苏1003民初609号、(2023)苏1003民初621号、(2023)苏1003民初613号)。现将诉讼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序号 | 案号 | 管辖法院 | 原告 | 被告 | 标的额 | 诉讼 理由 | 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 | 目前进展 |
1 | (2023)苏1003民初635号 |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一:哈尔滨北环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二:哈尔滨亚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3,637,354.91元和违约金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于2018年12月与被告二签订车辆销售合同,约定被告二向原告购买车辆,被告二将车辆再转售被告一。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履行了义务,但被告尚欠部分货款未支付。原告现诉请判令被告一、被 | 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
被告三:哈尔滨市北环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四:张文江 被告五:徐国林 被告六:毛文君 | 告二立即给付货款本金3,637,354.91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判令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六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律师费、财产保全费用。 | |||||||
2 | (2023)苏1003民初631号 |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一:哈尔滨亚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二:哈尔滨市北环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三:张文江 被告四:徐国林 被告五:毛文君 | 6,201,733.05元和违约金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于2019年3月与被告一签订车辆销售合同,约定被告一向原告购买车辆,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履行了义务,但被告尚欠部分货款未支付。原告现诉请判令被告一立即给付货款本金6,201,733.05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五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律师费、财产保全费用。 | 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
3 | (2023)苏1003民初625号 |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一:哈尔滨市北环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二:哈尔滨亚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三:张文江 | 21,683,178元和违约金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于2017年11月与被告二签订车辆销售合同,约定被告二向原告购买车辆,被告二将车辆再转售被告一。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履行了义务,但被告尚欠部分货款未支付。原告现诉请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立即给付货款本金21,683,178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判令被告三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律师费、财产保全费用。 | 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
4 | (2023)苏1003民初628号 |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一:哈尔滨市北环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二:哈尔滨亚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三:徐国林 | 7,895,484.52元和违约金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于2018年4月与被告二签订车辆销售合同,约定被告二向原告购买车辆,被告二将车辆再转售被告一。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履行了义务,但被告尚欠部分货款未支付。原告现诉请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立即给付货款本金7,895,484.52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判令被告三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律师费、财产保全费用。 | 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
5 | (2023)苏1003民初 |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 |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 | 被告一:哈尔滨亚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二:俞明洁 | 3,664,405.33元和违约金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于2019年4月与被告一签订车辆销售合同,约定被告一向原告购买车辆。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履行了义务,但被告尚欠部分货 | 已立案受理,尚未 |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目前尚未开庭,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按照分阶段原则持续披露以上诉讼的进展情况,努力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三年六月三日
609号 | 法院 | 有限公司 | 款未支付。原告现诉请判令被告一立即给付货款本金3,664,405.33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判令被告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律师费、财产保全费用。 | 开庭 | ||||
6 | (2023)苏1003民初621号 |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一:哈尔滨亚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二:哈尔滨市东郊客运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三:张华 | 3,141,480元和违约金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于2018年11月与被告一签订车辆销售合同,约定被告一向原告购买车辆,被告一将车辆再转售被告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履行了义务,但被告尚欠部分货款未支付。原告现诉请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立即给付货款本金3,141,480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判令被告三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律师费、财产保全费用。 | 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
7 | (2023)苏1003民初613号 |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一:哈尔滨亚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二:哈尔滨市亿恒公交客运有限公司 被告三:俞明洁 | 24,093,841.08元和违约金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于2018年4月与被告一签订车辆销售合同,约定被告一向原告购买车辆,被告一将车辆再转售被告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履行了义务,但被告尚欠部分货款未支付。原告现诉请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立即给付货款本金24,093,841.08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判令被告三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律师费、财产保全费用。 | 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