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星客车:涉及重大诉讼结果的公告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重大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达成民事调解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诉讼请求涉案金额:本金16,720,600元和期内利息1,292,791.54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损益的影响有待于诉讼的执行情况而定,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判决执行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影响情况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长春万航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航公司”)向本公司支付所欠购车款本金16,720,600元和期内利息1,292,791.54元,合计18,013,391.54元,本案已达成民事调解。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6月10日披露的《亚星客车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2),投资者可查阅公告了解本案有关内容。
二、诉讼结果
公司近期收到法院寄达的《民事调解书》((2023)苏1003民初4539号),案件具体结果如下:
案号 | 原告 | 被告 | 标的额 | 调解结果 | 目前进展 |
(2023)苏1003民初4539号 |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一:长春万航客运有限公司 被告二:刘伟 被告三:刘泽远 | 本金16,720,600元和期内利息1,292,791.54元 |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确认被告万航公司欠原告本公司购车款本金1,672.06 万元,期内利息1,292,791.54 元,合计18,013,391.54元,此款被告分期给付原告; 2. 若被告有任意一期违反还款约定,原告本公司可就全部欠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和律师费87,940元,由万航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已经各当事人签收,具有法律效力。 | 已达成民事调解 |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有待于诉讼的执行情况而定,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判决执行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影响情况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将努力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三年七月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