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星客车:关于对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http://ddx.gubit.cn  2023-07-20  亚星客车(600213)公司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3〕0100号

关于对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

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亚星客车,A股证券代码:600213;

董长江,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田 亮,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王秀菊,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陈留平,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盛卫宁,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2023年1月30日,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2022年年度业绩预告,预计公司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13,000万元至-9,000万元,预计公司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净利润)为-13,500万元至-9,300万元。公司称,业绩亏损的主要原因为,一是市场整体需求进一步萎缩,公司产品销

量不及预期;二是行业价格竞争激烈,压缩了公司盈利空间,同时受客车上游原材料上涨等影响,公司成本上升。

2023年3月25日,公司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称,预计年度净利润为-21,000万元至-14,000万元,预计年度扣非后净利润为-20,800万元至-13,800万元。业绩预告更正的原因为,公司披露业绩预告数据后,收到买卖合同等诉讼相关进展通知,同时有新的诉讼案件开庭。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预计需要补提诉讼及三包损失5,000万元至8,000万元。2023年4月28日,公司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2022年度公司实现净利润为-19,608.64万元,扣非后净利润为-13,918.00万元。

年度业绩预告是市场和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公司应当根据规则要求,对年度经营业绩进行客观、谨慎的估计,并根据相关规则的要求,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及时、准确地披露年度业绩预告,以明确市场预期。公司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实际净利润与预告金额差异幅度达50.84%,且公司迟至2023年3月25日才发布业绩预告更正公告,未向市场及时披露更正信息,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及时,影响了投资者的合理预期。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2.1.5条、第5.1.4条、第5.1.5条、第5.1.10条等有关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董长江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田亮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王秀菊作为财务管理主要负责人,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陈留平作为财务会计事项的主要督导人员,时任董事会秘书盛卫宁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

4.3.1条、第4.3.5条、第4.3.8条、第4.4.2条、第5.1.10条等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董长江、时任总经理田亮、时任财务总监王秀菊、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陈留平、时任董事会秘书盛卫宁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