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星客车:涉及重大诉讼结果的公告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重大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审理终结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案件1涉案金额:本金1300万元、利息74.10万元及违约金;
案件2涉案金额:3,141,480元和违约金
?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损益的影响有待于诉讼的执行情况而定,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判决执行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影响情况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1)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曹县交运城市公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曹县公交”)向本公司支付所欠购车款本金1300万元、期内利息74.10万元及违约金,本案已审理终结。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4月1日披露的《亚星客车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1),投资者可查阅公告了解本案有关内容。
(2)本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哈尔滨亚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尔滨亚星汽车”)、哈尔滨市东郊客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尔滨东郊客运”)给付本公司货款本金3,141,480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6月3日披露的《亚星客车涉及重大
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1),投资者可查阅公告了解本案有关内容。
二、诉讼结果
公司近期收到《民事判决书》,案件具体判决结果如下:
案号 | 原告 | 被告 | 标的额 | 判决结果 | 目前进展 |
(2023)苏1003民初2318号 |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一:曹县交运城市公交有限公司 被告二:赵勇 | 本金1300万元、利息74.10万元及违约金 | 1.被告曹县公交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本公司购车款1300万元、利息74.10万元及违约金; 2.曹县公交向本公司支付律师费18,000元; 3.被告赵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52,123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 判决已生效,待执行 |
(2023)苏1003民初621号 |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一:哈尔滨亚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二:哈尔滨市东郊客运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三:李彦庆 被告四:张华 被告五:项忠明 | 3,141,480元和违约金 | 1.被告哈尔滨东郊客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本公司货款3,141,480元和违约金; 2.被告李彦庆、张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36,932元由被告哈尔滨东郊客运、李彦庆、张华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 | 已判决,尚未生效 |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有待于诉讼的执行情况而定,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判决执行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影响情况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将努力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三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