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星客车:涉及重大诉讼结果的公告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重大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达成民事调解、一审判决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案件1涉案金额:5,776,016.16元和违约金;案件2涉案金额:3,627,720元及违约金;案件3涉案金额:5400万元
?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损益的影响有待于诉讼的执行情况而定,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判决执行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影响情况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1)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哈尔滨亚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共祥运输有限公司向本公司给付货款5,776,016.16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经法院主持调解,现已达成民事调解。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7月15日披露的《亚星客车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1),投资者可查阅公告了解本案有关内容。
(2)本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新疆元石益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立即给付所欠购车款本金3,627,720元及违约金,经法院主持调解,现已达成民事调解。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8月1日披露的《亚星客车涉及重
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0),投资者可查阅公告了解本案有关内容。
(3)本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安徽融智天骏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赔偿本公司经济损失5400万元,本案一审已审理终结。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7月15日披露的《亚星客车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1),投资者可查阅公告了解本案有关内容。
二、诉讼结果
公司近期收到《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案件具体结果如下:
案号 | 原告 | 被告 | 标的额 | 判决/调解结果 | 目前进展 |
(2023)苏1003民初5395号 |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一:哈尔滨亚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二:黑龙江省共祥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三:王盼春 报告四:王淑梅 | 5,776,016.16元和违约金 | 经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黑龙江省共祥运输有限公司按期付清本金5,586,111.09元; 2.被告王盼春、王淑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诉讼费、保全费31,116元由被告一负担。 本调解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已达成民事调解 |
(2023)苏1003民初6494号 |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一:新疆元石益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邓敏 被告三:双河市安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3,627,720元及违约金 | 经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一尚欠本公司购车款本金362.772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由被告一分期偿还; 2.本案律师费9,000元由被告一给付本公司; 3.被告二、被告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诉讼费、保全费22,911元由三被告承担。 | 已达成民事调解 |
(2023)苏1003民初5403号 |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一:安徽融智天骏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二:十堰市中沃万福旅游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三:舒城县万福客运有限公司 | 5400万元 | 1.被告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公司给付国家新能源财政补贴损失1950万元; 2.驳回本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60,900元由被告一负担58,102.78元,由本公司负担102,797.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 | 一审已判决,尚未生效 |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有待于诉讼的执行情况而定,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判决执行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影响情况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将努力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三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