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星客车:涉及重大诉讼结果的公告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裁定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被告)
? 涉案金额:9,252,828.51元及违约金
?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损益的影响有待于诉讼的执行情况而定,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判决执行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影响情况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被江苏奥特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特兰公司”)向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本公司支付欠款9,252,828.51元及违约金,本公司不服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23)苏1003民初1714号民事判决,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审理过程中,本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4月1日披露的《亚星客车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1)、2023年6月10日披露的《亚星客车涉及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3),投资者可查阅公告了解本案有关内容。
二、诉讼结果
公司近期收到《民事裁定书》,案件具体结果如下:
案号 | 原告 | 被告 | 标的额 | 裁定结果 | 目前进展 |
(2023)苏10民终2442号(原案号:(2023)苏1003民初1714号)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奥特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 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 9,252,828.51元及违约金 | 准许上诉人亚星客车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618元由本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二审终审裁定 |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有待于诉讼的执行情况而定,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判决执行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影响情况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将努力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三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