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星客车:涉及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诉讼涉案金额:6,063,432.36元及利息
?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尚未最终判决,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损益的影响,具体会计处理及影响情况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因修理合同纠纷被江苏春兰清洁能源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兰公司”)向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本公司给付春兰公司维修和配件费6,063,432.36元及利息,一审判决后,本公司已上诉。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4月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披露的《亚星客车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1),投资者可查阅公告了解本案有关内容。
二、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近期收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3)苏1202民初965号),具体情况如下:
案号 | 原告 | 被告 | 标的额 | 案由 | 一审判决结果 | 目前进展 |
(2023)苏1202民初965号 | 江苏春兰清洁能源研究院有限公司 |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 6,063,432.36元及利息 | 修理合同纠纷 | 1.本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春兰公司维修和配件费6,050,271.7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2.驳回春兰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3.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59,244元,由春兰公司负担92元,本公司负担59,152元。 | 一审已判决,本公司已上诉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目前尚未最终判决,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体会计处理及影响情况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将按照分阶段原则持续披露以上诉讼的进展情况,努力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三年九月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