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星客车:涉及重大诉讼结果的公告

查股网  2023-12-16  亚星客车(600213)公司公告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终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三(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 诉请涉案金额:53,243,647.11元及利息

?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与浙商银行深圳分行发生两起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涉案总金额为6,046.72万及利息),本诉讼是其中之一,公司在2022年年报中已计提80%。最终对公司损益的影响有待于诉讼的执行情况而定,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判决执行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影响情况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因票据追索权纠纷被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深圳分行”)向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判决后,浙商银行深圳分行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10民初949-960号民事判决并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粤03民终11510-11521号民事判决,浙商银行深圳分行不服该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已立案审查,目前已终审判决。(2019)粤0310民初949-960号民事判决详见于2020年

10月29日披露的《亚星客车涉及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4),

(2021)粤03民终11510-11521号民事判决详见于2021年5月28日披露的《亚星客车涉及重大诉讼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8),再审情况详见于2023年2月28日披露的《亚星客车涉及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7)。

二、诉讼结果

公司近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具体结果如下:

案号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涉案金额案由一审判决结果再审判决结果目前进展
(2022)粤民再545-556号(原案号:(2019)粤0310民初949-960号、(2021)粤03民终11510-1152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被申请人一(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二(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融智天骏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三(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一审被告:舒城县万福客运有限公司53,243,647.11元及利息票据追索权纠纷1.舒城县万福客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浙商银行深圳分行52,974,800元及利息; 2.驳回浙商银行深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3.本案案件受理费共503,522元,保全费56,750.21元,由舒城县万福客运有限公司承担。1.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终11510-11521号民事判决; 2.撤销(2019)粤0310民初949-960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第二判项; 3.维持(2019)粤0310民初949-960号民事判决第一判项; 4.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安徽融智天骏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本公司对一审判决第一判项确定的舒城县万福客运有限公司的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 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安徽融智天骏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本公司、舒城县万福客运有限公司承担诉讼费及保全费。 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均由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安徽融智天骏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本公司、舒城县万福客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已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与浙商银行深圳分行发生两起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涉案总金额为6,046.72万及利息),本诉讼是其中之一,公司在2022年年报中已计提80%。最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有待于诉讼的执行情况而定,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判决执行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影响情况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将努力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