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亚星: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审理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二(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 诉讼涉案金额:345万元及利息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尚未最终判决,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损益的影响,具体会计处理及影响情况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因委托代理合同纠纷被广州福展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展公司”)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福展公司不服广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粤01民终21253号《民事判决书》,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已立案审查,目前尚未开庭。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12月2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披露的《亚星客车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13),投资者可查阅公告了解本案有关内容。
二、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近期收到法院送达的《再审申请书》《应诉通知书》((2024)粤民申5026号),具体情况如下:
案号 | 申请人 | 被申请人 | 标的额 | 诉讼理由 | 再审请求与理由 | 目前进展 |
(2024)粤民申5026号(原案号:(2022)粤0114民初13228号、(2023)粤01民终21253号) |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州福展汽车有限公司 | 被申请人一(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任剑民 被申请人二(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 345万元及利息 | 委托代理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认为一审、二审法院未追加关键人,请求重审并追加关键人参加诉讼,并请求撤销广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粤01民终21253号民事判决。
再审审理阶段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目前尚未最终判决,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体会计处理及影响情况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将按照分阶段原则持续披露以上诉讼的进展情况,努力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四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