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亚星: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

查股网  2024-07-31  *ST亚星(600213)公司公告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终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被告)

? 诉讼请求金额:案件一43,886,474元,案件二31,078,626元

?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前期对本次公告的诉讼已进行预提,后期对公司损益的影响有待于诉讼的执行情况而定,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判决执行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影响情况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哈尔滨亚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尔滨亚星公司”)与原告哈尔滨市丰达公交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达客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2)黑0102民初50458号),与原告哈尔滨市浩达客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浩达客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2)黑0102民初50456号),一审判决后,本公司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22)黑0102民初50458号、(2022)黑0102民初50456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已审理终结。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28日、2024年1月13日披露的《亚星客车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8)、《亚星客车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4),投资者可查阅公告了解本案有关内容。

二、诉讼结果

公司近期收到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具体情况如下:

案号原告被告诉请金额一审判决结果二审判决结果目前进展
(2024)黑01民终1776号(一审案号:(2022)黑0102民初50456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尔滨市浩达客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哈尔滨亚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43,886,474元1.本公司、哈尔滨亚星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浩达客运公司返还购车款及赔偿各项支出费23,886,474元; 2. 本公司、哈尔滨亚星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浩达客运公司赔偿营运损失10,792,353元; 3.驳回浩达客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266,232元,由本公司、哈尔滨亚星公司负担220,194元,浩达客运公司负担46,038元。1.维持一审判决第二项; 2.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3. 驳回浩达客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二审诉讼费481,426元,由浩达客运公司负担359,267元,由本公司、哈尔滨亚星公司负担122,15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已终审判决
(2024)黑01民终1775号(一审案号:(2022)黑0102民初50458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尔滨市丰达公交客运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哈尔滨亚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31,078,626元1.本公司、哈尔滨亚星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丰达客运公司返还购车款及赔偿各项支出费21,078,626元; 2. 本公司、哈尔滨亚星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丰达客运公司赔偿营运损失2,846,555元; 3.驳回丰达客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费202,193元,由本公司、哈尔滨亚星公司负担166,426元,丰达客运公司负担35,767元。1.维持一审判决第二项; 2.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3. 驳回丰达客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二审诉讼费363,618.91元,由丰达客运公司负担325,772.58元,由本公司、哈尔滨亚星公司负担37,846.3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已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前期对上述案件已进行预提,后期对公司利润的影响有待于诉讼的执行情况而定,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判决执行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影响情况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将努力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