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星3: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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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12 月27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12 月27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扬州市中级人民法 院民事判决书(2026)苏10 民终732 号,现将判决情况公告如下: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姓名或名称: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2、 上诉人(原审被告)
姓名或名称:江苏春兰清洁能源研究院有限公司(下称“春兰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公司采购的被告春兰公司产品,因质量问题影响终端客户运营,给公司造成
重大损失,故起诉春兰公司。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春兰公司赔偿因电池质量问题给本公司造成的损失16,704,513.2 元;
2.本案诉讼相关费用由春兰公司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苏1003 民初11939 号民事判决(下称 “一审判决”)如下:
1.春兰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公司4,337,551.05 元;
2.驳回原告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诉讼费127,027 元,由本公司负担91,459 元,春兰公司负担35,568 元。
(二)二审情况
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作出(2026) 苏10 民终732 号民事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由公司、春兰公司各自负担61,013.5 元(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暂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有待于诉讼的执行情 况而定,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判决执行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
终影响情况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努力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6)苏10 民终732 号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8 月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