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斯林: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指引》”)《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和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聘任文磊先生为公司的副总经理是在充分了解其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并已征得候选人同意;其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工作经验,具备担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资格和能力;未发现其有《公司法》《证券法》《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形。我们同意聘任文磊先生为公司的副总经理。
二、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制订、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为董事会认为需要以此方式进行激励的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已制定相应的考核管理办法,并建立了完善的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以确保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实施,促进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
6、公司已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7、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健全公司的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实现共创共享,促进公司战略目标实现,增强投资者信心,树立更好的市场形。综上,我们认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本次激励计划,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本次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考核指标分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员工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上述指标能够反映公司主营业务的经营情况和盈利能力。公司所设定的业绩考核目标充分考虑了公司目前经营状况以及未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指标设定合理、科学。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合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及具体的解除限售数量。
综上,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考核指标科学、合理,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一定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因此,我们同意本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孙金云 | 程 皓 | 孙 林 |
2023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