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斯林: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2023年11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和披露中的作用,规范年报编制、审议与披露程序,明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审议与披露工作中的职责,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利益。
第二章 具体规定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与负责本公司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四条 公司财务部受审计委员会的委托,适时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间内提交审计报告,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书面形式记录和签字确认,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督促结果。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其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度报告编制完成后召开会议,对公司财务报告进行审议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同时,审计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
第十条 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重点关注。审计委员会通过约见原聘任和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合理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后,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及相关涉密人员在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年度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年度报告的内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依法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工作规程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或如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交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交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执行并进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工作规程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