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阳光:关于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增持进展暨增持计划实施完成公告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增持进展暨增持计划实施完成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郁琴芬女士拟以自身账户或其成立的信托计划及资管计划等方式,在未来6个月内(自2022年9月16日起至2023年3月15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增持公司股份,增持股份数量不低于17,833,500股且不超过35,666,800股,即增持比例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1%且不超过2%。
? 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截至本公告日,郁琴芬女士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
成,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的方式累计增持本公司股份17,840,000股,增持比例占本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1.00%。本次增持完成后,郁琴芬女士持有本公司股份162,14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9.09%。阳光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628,281,454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35.23%。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9月16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2022-056号公告。公司于今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郁琴芬女士的通知。截至本公告日,郁琴芬女士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成,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增持主体情况
1、增持主体:郁琴芬(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公司股东)。
2、持股情况:本次增持前,郁琴芬持有本公司股份144,3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09%;其一致行动人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集团”)持有本公司股份226,311,45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69%;陈丽芬持有本公司股份148,181,0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31%;孙宁玲持有本公司股份91,648,9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4%;郁琴芬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610,441,45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23%。
3、增持主体在本次增持计划公告前十二个月内无增持计划,其一致行动人阳光集团在2021年9月28日披露了《江苏阳光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计划完成的公告》。
二、本次增持情况
2023年3月13日至2023年3月14日,郁琴芬女士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的方式累计增持本公司股份17,840,000股,增持比例占本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1.00%。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本次增持前持股数量(股) | 本次增持数量(股) | 本次增持后持股数量(股) | 增持后持股比例(%) |
郁琴芬 | 144,300,000 | 17,840,000 | 162,140,000 | 9.09 |
郁琴芬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 | 610,441,454 | 17,840,000 | 628,281,454 | 35.23 |
三、增持计划主要内容
1、本次拟增持目的:基于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及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
2、本次拟增持股份种类:公司无限售流通A股股份。
3、本次拟增持数量:本次拟增持数量不低于17,833,500股且不超过35,666,800股,即增持比例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1%且不超过2%。
4、本次拟增持股份的价格:本次增持计划未设定价格区间,股东将基于对公司股票价格的合理判断,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及市场情况,择机增持公司股份。
5、增持股份计划的实施期限:同时考虑到市场波动、资金安排及窗口期等原因,本次增持股份计划实施期限为6个月,自2022年9月16日起至2023年3月15日。
6、本次拟增持股份的资金安排: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等。
7、本次拟增持股份的方式: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方式,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四、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郁琴芬女士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17,84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0%,增持计划已完成。
本次增持后,郁琴芬女士持有本公司股份162,14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9.09%。阳光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628,281,454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35.23%。
五、律师意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增持发表了专项意见,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六、其他事项说明
(一)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郁琴芬女士在增持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三)本次增持行为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四)公司将持续关注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股东持有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