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阳光: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陆克平)
股票代码:600220 股票简称:江苏阳光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简称:江苏阳光股票代码:600220
信息披露义务人:陆克平住所:江苏省江阴市******通讯地址:江苏省江阴市******权益变动性质:减少(实际控制人间接股权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二〇二三年六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及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 1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2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 3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 4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7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8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9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0
附表 ...... 11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报告书 | 指 |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陆克平 |
阳光集团 | 指 | 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 |
阳光控股 | 指 | 江苏阳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公司、江苏阳光 | 指 |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
标的股权 | 指 | 陆克平持有的阳光控股的66.7925%股权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协议方式向陆宇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间接控股股东阳光控股66.7925%股权及对应全部权益,导致阳光控股及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将由信息披露义务人变更为陆宇。 |
权益变动完成 | 指 |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协议方式向陆宇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间接控股股东阳光控股66.7925%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 |
《股权转让协议》 | 指 | 陆克平与陆宇签署的《江苏阳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
台州蒙萨斯 | 指 | 蒙萨斯(台州)投资有限公司 |
中数威科 | 指 | 台州市中数威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证券交易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注:本报告书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均保留 2 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 | 陆克平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码 | 32021919441109**** |
住所 | 江苏省江阴市***** |
通讯地址 | 江苏省江阴市*****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否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陆克平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情况如下:
1、陆克平拥有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四环生物;股票代码:000518)股东郁琴芬、王洪明、陈建国等账户的控制权,合计可支配表决权为30.85%,为四环生物实际控制人。
2、本次权益变动前,陆克平持有阳光控股66.7925%股权,阳光控股持有阳光集团99%股权,阳光集团持有台州蒙萨斯100%股权,台州蒙萨斯持有中数威科99.93%股权,中数威科直接持有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威创股份;股票代码:002308)219,502,109股,持股比例为24.22%。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陆克平不再持有前述股权。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上述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境内、境外单独或合计持有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已发行股份。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陆宇为父子关系,出于家庭内部安排,信息披露义务人拟通过协议方式向陆宇转让其持有的公司间接控股股东阳光控股66.7925%股权及对应全部权益,转让完成后,阳光控股及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将由信息披露义务人变更为陆宇。
陆克平先生未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陆宇先生自2023年3月开始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长,为更有效地提高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和决策效率,满足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和未来发展需求,双方拟进行阳光控股的股权转让,本次权益变动将更有利于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全体股东权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未来12个月内通过二级市场、协议转让、认购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等方式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增持上市公司股份,将会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陆宇为父子关系,2023年6月2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陆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拟通过协议方式向陆宇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间接控股股东阳光控股66.7925%股权及对应全部权益,交易对价为人民币36,252.80万元,转让完成后,阳光控股及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将由信息披露义务人变更为陆宇。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权益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阳光控股66.7925%股权,阳光控股持有阳光集团99%股权,因此信息披露义务人间接控制阳光集团持有的上市公司226,311,454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2.69%,是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23年5月15日,阳光集团、郁琴芬女士、孙宁玲女士签署了新的《一致行动人协议》。郁琴芬女士、孙宁玲女士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分别为162,140,000股、91,648,98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9.09%、5.14%。前述股东构成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为26.92%。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及间接均不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
三、本次权益变动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及间接均不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陆宇受让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阳光控股66.7925%股权后,成为上市公司间接控股股东的实际控制人,间接控制阳光集团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变,实际控制人由信息披露义务人变更为陆宇。
四、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陆克平先生与陆宇先生为父子关系,出于家庭内部安排,陆克平先生拟向陆宇先生转让其持有的公司间接控股股东阳光控股66.7925%股权及对应全部权益,并于2023年6月2日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陆克平(“转让方”)
乙方:陆宇(“受让方”)
第一条 本次股权转让
1.本次股权转让标的为转让方持有的目标公司66.7925%股权。为免疑义,双方一致确认,前述所转让的标的股权包括与标的股权相关的全部权益。
2.转让方拟转让的股权中,标的公司60.2925%股权已于2020年8月27日质押给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江阴市支行。
3.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应办理标的股权有关的质押解除手续并配合目标公司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4.受让方按照本条第3款的约定办理完工商变更登记后即取得目标公司股权,成为目标公司股东,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并履行相应股东义务。
第二条 转让价款、支付方式
1.转让价款
本次股权转让双方为父子关系,双方确认本次交易的标的股权作价为人民币36,252.80万元。
2.双方确认并同意,乙方在办理完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六个月内将股权转让款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第三条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转让方应根据本协议约定,协助受让方办理目标公司的变更登记手续。
2.本次股权转让需要解除与目标公司有关的股权质押,由转让方负责办理。
3.转让方应就本次交易相关事项获得目标公司有权决策机构的同意。
4.受让方有权要求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办理目标公司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是否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况
1、本次权益变动拟转让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陆克平拟转让的股权中,阳光控股60.2925%股权已于2020年8月27日质押给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江阴市支行。对于前述质押情况,陆克平承诺在标的股权交割过户时不存在针对标的股权的限售、质押、冻结或其他可能导致标的股权权利被限制的情形。
2、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陆克平间接通过阳光集团持有江苏阳光的股份处于质押状态的股票情况如下:
股东 | 间接持股数量(股) | 质押股票数量(股) |
阳光集团 | 226,311,454 | 220,590,000 |
除上述事项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不存在其他限售、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形。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直系亲属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的配偶郁琴芬存在买入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2022年9月1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56),郁琴芬女士拟以自身账户或其成立的信托计划及资管计划等方式,在未来6个月内(自2022年9月16日起至2023年3月15日)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增持公司股份,增持股份数量不低于17,833,500股且不超过35,666,800股,即增持比例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1%且不超过2%。2023年3月13日至2023年3月14日,郁琴芬女士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的方式累计增持本公司股份17,840,000股,交易价格区间2.69元-2.72元,增持比例占本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1.00%。
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六个月内,除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配偶郁琴芬买入公司股票的情况外,不存在信息披露义务人其他直系亲属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亦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
2、《股权转让协议》;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4、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上市公司证券部,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陆克平
2023年6月2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江苏省江阴市 |
股票简称 | 江苏阳光 | 股票代码 | 600220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陆克平 | 信息披露义务人住所地 | 江苏省江阴市****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减少?不变?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否为上市公司 实际控制人 | 是?否?(变动前是,变动后不是)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其他□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未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通过控制阳光集团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持股种类:无限售流通股 间接持股数量:226,311,454股 持股比例:12.69% 阳光集团、郁琴芬女士、孙宁玲女士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为26.92%。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直接及间接均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2023年6月2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协议方式间接转让上市公司控制权 |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否? 不适用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否?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否?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否?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否?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否? 不适用 |
(以下无正文,为《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附表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陆克平
2023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