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阳光:关于股东股份被冻结、轮候冻结及司法标记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7-25  江苏阳光(600220)公司公告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股份被冻结、轮候冻结及司法标记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阳光”或“公司”)于近日接到控股股东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郁琴芬、公司5%以上股东陈丽芬等股东通知:其持有的江苏阳光的股份被司法冻结、轮候冻结、司法标记,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股份被冻结、轮候冻结、司法标记的基本情况

(1)本次股份被冻结的情况

股东名称冻结股份数量占其所持股比例占公司总股本比例冻结股份是否为限售股冻结 起始日冻结 到期日冻结 申请人冻结原因
陈丽芬830,0000.56%0.05%2023年7月21日2026年7月20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合同纠纷
合计830,0000.56%0.05%——————————

(2)本次股份被轮候冻结的情况

股东名称冻结股份数量占其所持股份比例占公司总股本比例冻结股份是否为限售股冻结 起始日冻结 到期日冻结 申请人冻结原因
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5,721,4542.53%0.32%2023年7月21日2026年7月20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合同纠纷
郁琴芬17,840,00011.00%1.00%2023年7月21日2026年7月20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合同纠纷
合计23,561,4546.07%1.32%——————————

(3)本次股份被司法标记的情况

股东名称标记股份数量占其所持股份比例占公司总股本比例标记股份是否为限售股标记 起始日标记 到期日标记 申请人标记原因
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220,590,00097.47%12.37%2023年7月21日2026年7月20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合同纠纷
郁琴芬144,300,00089.00%8.09%2023年7月21日2026年7月20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合同纠纷
陈丽芬147,351,02099.44%8.26%2023年7月21日2026年7月20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合同纠纷
合计512,241,02095.45%28.72%——————————

上述被司法标记的股份涉及的案件债权额及执行费用总额为140,000,000元,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冻结阳光集团、郁琴芬、陈丽芬持有的公司股份的目标数量为512,241,020股。

二、股东股份累计被冻结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股东累计被冻结、轮候冻结、司法标记股份情况如下:

(1)股东股份累计被冻结的情况

股东名称持股数量持股比例累计被冻结数量合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合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226,311,45412.69%5,721,4542.53%0.32%
郁琴芬162,140,0009.09%17,840,00011.00%1.00%
陈丽芬148,181,0208.31%830,0000.56%0.05%
合计536,632,47430.09%24,391,4544.55%1.37%

(2)股东股份累计被轮候冻结的情况

股东名称持股数量持股比例累计被轮候冻结数量合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合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226,311,45412.69%5,721,4542.53%0.32%
郁琴芬162,140,0009.09%17,840,00011.00%1.00%
合计388,451,45421.78%23,561,4546.07%1.32%

(3)股东股份累计被司法标记的情况

股东名称持股数量持股比例累计被司法标记数量合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合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226,311,45412.69%220,590,00097.47%12.37%
郁琴芬162,140,0009.09%144,300,00089.00%8.09%
陈丽芬148,181,0208.31%147,351,02099.44%8.26%
合计536,632,47430.09%512,241,02095.45%28.72%

三、其他说明

1.公司股东阳光集团、郁琴芬、陈丽芬于2023年7月24日与江苏润元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签订《执行和解协议》,江苏润元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即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阳光集团、郁琴芬、陈丽芬等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冻结、轮候冻结及司法标记及其他财产的保全措施。目前相关解除冻结、轮候冻结、司法标记的手续已经在办理中。

2.公司控股股东阳光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郁琴芬,因合同纠纷,导致其所持公司股份被冻结、轮候冻结、司法标记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亦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公司治理产生不利影响。

3.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