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阳光: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
(2023年修订)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提名委员会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可下设提名工作小组,负责广泛搜寻拟提名的备选人才,并进行初步考察。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工作小组提供的人选和考察材料进行审议,提出聘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人选,提交董事会进一步审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工作小组初选;
1、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聘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2、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和子公司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合适的新聘人选; 3、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4、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列入候聘人选; (二)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三)在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新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在选举新的董事前一至两个月,通过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新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四)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七日前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方式表决。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