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阳光: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诉前财产保全阶段?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申请保全金额:9,990万元?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目前,该案件正处于诉前财产保全阶段,申请人尚未对本次纠纷事项提起法律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一百零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基本情况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5月27日收到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因借款合同纠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江阴支行”)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公司、控股股东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集团”)、无锡市聚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无锡茂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大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陆克平、郁琴芬价值人民币9,990万元的财产。
各方当事人如下: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支行
被申请人1: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2: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3:无锡市聚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4:无锡茂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5:江苏大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被申请人6:陆克平被申请人7:郁琴芬公司于2024年3月22日与工行江阴支行签署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贷款金额为9,990万元,到期日为2025年3月21日。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在工行江阴支行的融资本金共计20,690万元,逾期未还本金0元,欠息0元。但工行江阴支行认为公司存在“借款合同”中第10.1(4)项约定的违约情形“借款人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营运能力和现金流量等财务指标突破约定标准,或发生恶化,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故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公司不存在为阳光集团等被申请人的违规担保。
二、案件裁定
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工行江阴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市聚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无锡茂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大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陆克平、郁琴芬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99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上述财产保全未涉及公司开展业务所必须的经营性资产,但目前公司部分银行账号被冻结,对公司资金运营管理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临2024-046号公告”。
2、该案件正处于诉前财产保全阶段,申请人尚未对本次纠纷事项提起法律
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一百零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进展情况,进一步了解财产保全的原因。
3、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敬请各位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5月27日